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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企業主用公司經營與用行號經營企業,有何不同?小傑想要經營一間咖啡店,取名「就是café」,不知道要成立「公司」,還是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好?
Q:企業主用公司經營與用行號經營企業,有何不同?小傑想要經營一間咖啡店,取名「就是café」,不知道要成立「公司」,還是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好?
2014年04月29日 10:30:00
 戴律師小提醒:用公司或行號經營企業,會給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日後可能的天使創投,很大不同的觀感。一般人對於行號的感覺,就是小規模(但絕對不是不賺錢);至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是以股份為基礎成立,規模較容易擴大(但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絕對賺錢)。國人開公司實際上,仍是偏好以有限公司為主,這與國內傳統企業,以家族企業為導向有關。以下為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證據之認定
證據之認定
2014年04月15日 13:50:0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即該證據須在經驗法則上或經由論理法則之作用,得以證明待證事實為真實者而後可。又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且於形式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尚須就其中之記載調查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且屬可信,始有實質證據力之可言
 私文書之形式與實質證據力
私文書之形式與實質證據力
2014年04月15日 13:50:00
「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可言」、「原審採為判決基礎之書證,雖上訴人對之並不爭執其真正,亦祇能認為有形式的證據力,至其實質的證據力之有無,即其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自應由事實審法院曉諭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始足以資判斷」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例意旨、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到底是要簽名、蓋章還是壓指印呢?
到底是要簽名、蓋章還是壓指印呢?
2014年04月08日 15:20:00
簽約對象是個人的話,除簽名外一定要壓指印嗎?只蓋章不簽名,或者只簽名不蓋章,可以嗎?如果對方不識字不會簽名,怎麼辦?簽名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戴律師小提醒:按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如果締約對象不識字,可以用壓指印的方式,只是在文件上需要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無罪判決之證據,不以具備證據能力為必要
無罪判決之證據,不以具備證據能力為必要
2014年02月28日 14:40:00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2980 號 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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