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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戴家旭律師應邀至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演講
本所戴家旭律師應邀至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演講
2017年04月18日 16:40:00
【受邀演講】本所戴家旭律師榮幸受邀至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擔任都更種子班講師,就最近十分熱門之長安西路都更案,談論憲法上對於財產權保障之界線~
 倒填不實租約向法院聲明異議,所犯何罪?(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倒填不實租約向法院聲明異議,所犯何罪?(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04月17日 23:00:00
中壢鋼鐵人為研發新一代鋼鐵衣,而向內壢綠巨人借款新台幣10億元作為研究經費,還款期限為1年;兩人另就借貸契約為公證程序,借貸契約並載明中壢鋼鐵人若未依約還款,願意逕受強制執行[1];但中壢鋼鐵人於清償期限屆後,卻因週轉不靈遲遲無法償還借款,為了避免中壢鋼鐵人脫產致求償無門,內壢綠巨人遂向法院聲請查封中壢鋼鐵人名下的史塔克研發中心房地,並獲法院裁准[2]。中壢鋼鐵人為躲避內壢綠巨人之追償,便與楊梅雷神索爾偽簽日期在查封前之租賃契約,並由楊梅雷神索爾持不實租賃契約向法院聲明異議,請問:中壢鋼鐵人與楊梅雷神索爾的前述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呢?
[1]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第1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第2項)。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第3項)。」[2]一般來說,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執行名義,其中前3款的執行名義都必須透過法院處理而較為費時,但如果像本案一樣,將借貸契約依公證法第13條予以公證,即便事後有一方違約,他方也不必再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而得直接依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嗎-兩岸家庭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嗎-兩岸家庭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 (文:梁維珊律師)
2017年04月13日 21:00:00
中國大陸的刑法並沒有通姦罪,所以在臺灣大老婆可以在臺灣告大陸小三相姦罪嗎?來聽聽本所家事專業律師梁維珊律師怎麼說。
 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怎麼算?(文:葉凱楨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勞基法修法後,加班費怎麼算?(文:葉凱楨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7年03月30日 21:40:00
106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再度掀起我國長期以來勞工工時過長、某些資方無視於相關法規,而剝奪勞工休假的權益等相關社會問題。有鑑於此,我過勞動基準法今年也就此部分進行重大修正,包含工作時間、休假、例假日、特休假;加班費計算等,即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例一休」。此次修法攸關勞工重大權益與生活品質,但是您真的搞得懂自己的權益到底做了那些改變嗎?
 會吵的孩子就有糖吃嗎?三件事評論長安西路都更張先生案(文:戴家旭律師)
會吵的孩子就有糖吃嗎?三件事評論長安西路都更張先生案(文:戴家旭律師)
2017年03月28日 15:10:00
蘋果日報連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7/1085620/?utm source=Line&utm medium=MWeb Share&utm 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327%2F108562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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