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人民往来频繁,除了商业交易之外,近几十年来的通婚,国籍的争议从夫妻双方延伸到子女,本文仅就两岸通婚后之婚生子女身分问题,简单以中国国籍法及台湾国籍法,就最近遇到的几个问题,简单提供法律意见。
背景:中国籍的女性A,嫁给台湾籍男性B,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中国籍男朋友C发生性关系,并生下D。D在血缘上是A与C的亲生孩子,可是在台湾的法律上,是A与B的婚生子女,惟A尚未取得台湾籍。
问题:B从头到尾均不知情,后来B在D未成年时过世,请问A如果在台湾打婚生否认之诉,要怎么主张,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就这个问题,A可以主张台湾民法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向子女D所在地法院,以D为被告,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依照台湾的民法以及台湾最高法院判决的见解,D的生父C是没有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所以必须由A提起。这种案件通常验过DNA之后就会真相大明,但是接踵而来的法律风险就是D的国籍问题。依照台湾的国籍法第2条的规定,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者,小孩就有中华民国国籍,本件A与B依台湾法律,是合法的配偶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就是A与B的孩子,而具有台湾籍。如果A对D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并经法院确认D的生父并不是B而是C,则等同于宣告D的生父母都不具备台湾籍,D就有可能失去台湾籍而遭移民署遣送出境。又因为D尚未取得中国籍,所以D尚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籍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另外笔者这边补充一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中国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同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点,也给中国籍的朋友参考,特别是如果取得台湾籍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依法自动丧失,相关法律风险,都必须一并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