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七月,來點不一樣的文章,今天我們來穿越到清朝,觀察一下清朝時期有紀錄的書狀撰寫方式,增廣見聞一下唄~
清朝的書狀依照當時法律必須具有訟師或官代書身分的人,才有為人撰狀的資格,但起訴前應注意事項也是有的,而且會特別臚列在書狀狀尾中,只是每件訴狀上的規定都不同,舉例來說,如果要提告這些事項,該府的大老爺已經有公開審理標準:
一、官紳老幼婦女廢疾人等無抱告者不准。
二、告人命盜案姦情無證據者不准。
三、告婚姻無媒妁庚帖者不准。
四、告私債無借券申證者不准。
五、告遠年之事者不准。
六、告詞無干證者不准。
七、告詞雙行疊寫者不准。
八、告詞無代書戳記不闡明住處者不准。
我來個不負責任的解釋,順便與現今法令做個對照:
一、「官紳老幼婦女廢疾人等無抱告者不准。」所謂的「抱告」,是指找代理人的意思,我想從前的大老爺大概認為經濟上的強者與弱者,特別是弱者,應該要有個能懂事的人協助代理處理訴訟事項,才能至少達到公平的立場。這跟我們民事訴訟法的輔佐人概念滿接近的。
二、「告人命盜案姦情無證據者不准。」這跟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應該有一點相似,只是那個時候應該沒有檢察官制度,所以要告人刑事,必須自己找證據,想當然耳,如果我找不到證據,只好把被告抓來打一頓讓他招認,所以,這樣的制度是有疑義的。
三、「告婚姻無媒妁庚帖者不准。」大家一定覺得很有趣,這跟現在的自由戀愛結婚觀念差好多,其實在清朝,婚姻是非常大的事情,在<<清律>> "男女婚姻"條裡有提到:「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所以在古代絕不能當落跑新娘,這是有刑事責任的!
四、「告私債無借券申證者不准。」這跟現行民法消費借貸原則上是諾成契約的性質完全不同,在清朝借貸是要式契約呢。
五、「告遠年之事者不准。」這跟現行民法消滅時效的概念頗接近,但所謂遠年之事究竟是多遠年,又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了。
六、「告詞無干證者不准。」所謂的「干證」指的是證人,就是說沒證人不能提告。這也奇怪,證人也可以串證,而且很多時候是沒有證人的,特別是性侵案件或殺人案件,這種重大案件要怎麼斷案呢?
七、「告詞雙行疊寫者不准。」簡單來說就是不能長篇混書,要防止滿紙荒唐言的狀況。在現代來看,寫得多不如寫的精,這點到目前為止還是很重要的,但一般民眾還是容易會認為律師書狀寫越多越好,觀古知今哪~
八、「告詞無代書戳記不闡明住處者不准。」這就是提告的官代書必須有自己事務所的大印,而且要載明文書送達地址,這點跟現在滿像,只是現在都是在狀尾填上律師章,比較不會蓋律師事務所的大印。
大致上比較有趣的整理起來就是這八點,法律之珍貴在於現在的法律其實是很多前人的犧牲與努力換來的,回到手邊的法典,也許還有很多法令有不足或未符時代潮流的地方,這就要靠人民的力量,讓法律與時俱進。也許再過200年,子子孫孫也會覺得我們現在的法令真是讓人啼笑皆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