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的你(妳)想与台湾配偶打官司离婚,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台湾律师/梁维珊律师)
中国籍的你,在台湾的法律上,称作大陆地区人民。这几年来,大陆地区人民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然是再正常也不过的事。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爱情永远只是一时的激情,为了爱情远离家乡远嫁(娶)台湾,当爱情破灭、激情不再,身为异乡人的你,想到了离婚,但你知道要怎么保护自己吗?或者反过来说,突然被台湾的配偶向台湾的法院诉请离婚了,你知道台湾法官的审理标准吗?这次我用比较法的方式,简单的说明如下。
一、两岸法院裁判离婚事由比较:
在中国,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台湾,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依照台湾民法第1052条的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二、台湾地区的法院,就两岸人民裁判离婚事由的法律选择:
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所以,中国籍的你,如果有天决定要与台湾配偶打离婚诉讼,记得要先看清楚台湾民法有关判决离婚的事由,并与台湾当地律师讨论,避免错误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导致败诉的结果。反过来说,如果你收到了台湾配偶的离婚起诉书,也请你务必与台湾的律师保持联系,毕竟两岸间即使关系再密切,还是有不同的地方,务必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