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實應相符:淺論商品廣告標示不實的法律風險
2015年08月19日 22:10:00 ‧ 3405次閱讀
名實應相符:淺論商品廣告標示不實的法律風險

商品與廣告應名實相符,掛羊頭賣狗肉賠上的不只是商譽,還有法律成本喔~~

(文:梁維珊律師)

現代人對於飲食,除了講求美味之外,更講求健康。以古早味手工自製並打著原料有機為名,販售價格比市場上其他相同或類似產品高數倍的食品,頗受普羅大眾歡迎,連我自己本身也情願多花一點錢,買到相對健康而安全的食品,但是,花比較多錢買到的,到底是噱頭,還是貨真價實的健康美味食品呢? 這個問題不只出現在食品,很多商品的銷售讓人眼花撩亂,真假難辨,這些廣告到底名實有無相符,除了消費者自然淘汰機制之外,難道無法可管嗎?

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又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否則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法律風險。

公平交易法規定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在法院實務判斷的原則為:

(一)表示或表徵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二)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而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

(三)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四)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業者如果有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實務上,確實有滿多廠商被裁罰的案例。

商品與廣告名實相符,才是生意長久之道,否則一旦被揭發,除了商譽毀壞之外,還要賠上法律成本,得不償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