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梁維珊律師要跟各位分享有關醫療訴訟的小常識,發生醫療糾紛訴訟時,在訴訟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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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都聽說過,打民事訴訟官司,舉證之所在,是敗訴之所在。身為非醫療專業的人,如果遇到醫療糾紛,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就證據的提出或說明,對一般人來說,實在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難的事,所以,在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來看,這樣的舉證責任,就必須做「轉換」。這邊所謂的「轉換」,就是原本應該是原告(病家家屬)負舉證責任的,轉換為由被告(醫院及主治醫生)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014 號民事判決認為,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法第21條定有明文。準此,基於對病患之保護,而對醫師課以救治之義務,若醫師有違反此項義務,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自得認定具有過失。且醫師未為診斷或追蹤、確認之檢驗結果,而未對病人施予必要之用藥救治,以致發生病人之死亡結果,有關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已難期待被害人有舉證之可能性,於此情形,如嚴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將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賠償,有違正義原則,基於公平之衡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就此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即應由醫師負舉證責任。
簡單來說,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而最高法院認為,基於正義原則及公平衡量,醫療訴訟有舉證責任轉換之適用,醫師應該就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醫療訴訟不應該用來作為利用死者或傷者之痛而賺錢或找麻煩的工具,畢竟真正受傷害或因而死亡的是病人本身,而醫院每天都有病患過世,每個亡者或傷者都來告醫師,未來誰要行醫呢?
死亡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若心非正念,這樣的苦果最終都會回到你我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