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察官起訴竊盜,人生從此變黑白?
2015年01月05日 10:00:00 ‧ 7845次閱讀
被檢察官起訴竊盜,人生從此變黑白?

張莉莉與大王、小陳因喜愛小動物,於是合資在台北開設了「毛小孩旅店」,想為寵物們創造一個溫暖舒適的夢想生活館,可惜一年後因理念不合而拆夥……。

拆夥後,大王與小陳留在原店址另起店名,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拆下,小陳告訴員工:「我們已經改店名了,這個招牌用不到了。」大王也表示:「拆下來的東西就當廢棄物處理就好。」員工於是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放進儲藏室,打算另找時間處理。

另一邊,張莉莉為了實現打造寵物天堂的夢想,也尋找到適合店面後繼續前進。不料,小陳某天走在路上,竟看到高高懸掛的「毛小孩旅店」招牌出現在眼前,而隔著玻璃落地窗,穿著圍裙在打理事情的熟悉身影,不就正是他的老搭檔!!小陳飛奔回自己店內,打開儲藏室的門,果然發現放在儲藏室最裡面的「毛小孩旅店」招牌已不翼而飛,氣急敗壞的小陳向警察調了監視器,帶著「證據」一狀告上地檢署。

監視錄影帶上清楚的顯示,小陳的店員小藍在某天晚間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從店裡搬到員工出入口外,大約2個小時後,張莉莉的身影出現在畫面中,她拿走了躺在地上的「毛小孩旅店」招牌……。

儘管張莉莉極力否認,檢察官仍然以竊盜罪名,將張莉莉及小藍提起公訴……。

戴律師聽完整件事情的經過,眉頭一皺,覺得案情其實很單純,戴律師從「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著手,主張在本案中張莉莉主觀上完全沒有想要「將他人東西據為己有的想法」,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而且也沒有「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偷東西,還是這樣做」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竊盜故意」。

因為小藍曾經向她提起,「老闆說『毛小孩旅店』的招牌不要了,要處理掉。」張莉莉才告訴小藍「如果你們不要,那我要!!」既然張莉莉認為,「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是別人不要的,自己拿的是別人不要的「廢棄物」,她自然不符合竊盜罪所要求「竊取『他人之物』」的要件,否則,路邊翻垃圾桶的流浪漢豈不是一個個都成為小偷了?

法庭上,戴律師請求傳喚數位大王與小陳的店內員工作證,請他們證明確實曾經聽過兩位老闆說「毛小孩旅店」的招牌不需要了、要丟掉,強調張莉莉是認為「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沒有人要,所以才帶回整理並當作自己的招牌。案件經過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採信了戴律師的主張,張莉莉終於獲得無罪判決確定,找回她的彩色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