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人欠我錢,要怎麼要可以最快要到錢?
2014年07月07日 10:10:12 ‧ 5551次閱讀

一、     為了使債權人可以迅速要求債務人返還金錢,最快的合法方是就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如果書狀寫的不錯,一般一個禮拜法院的支付命令裁定就會下來,同時會命債權人補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正本(可拿法院公文去聲請)。

 

二、     支付命令的效力,倘若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向法院提起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意思就是和打贏三審官司是一樣的;倘若債務人異議,則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三、     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500元,可以說便宜大碗又迅速,企業主可以好好利用!

【支付命令聲請狀例稿】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債務人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債務人○○○簽發○○年○月○日面額新臺幣○○○元、付款人為

○○○、票號○○○號的支票乙張,交付債權人。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債

權人提示,竟不獲支付。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支票影本乙紙。

二、        退票理由單乙紙。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