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為了避免打贏官司,卻一毛錢也拿不到,只得到一張債權憑證,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假扣押裁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否則不得聲請假扣押。意思就是,企業主必須想辦法釋明就算打贏官司,也可能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假扣押。
三、 如果釋明有所困難,企業主也可以供擔保以代釋明。一般來說,法院會命企業主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換句話說,假設請求假扣押的金額是三百萬元,企業主必須供一百萬元作擔保。
【假扣押聲請狀例稿】
民事聲請假扣押狀 | |||||
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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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 元 | ||||
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債務人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 |||
為聲請假扣押事: | |||||
一、請求事項 | |||||
(一)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若非提供現金而係提供有價證券,須具體表明), | |||||
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 | |||||
押。 | |||||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二、假扣押之原因 | |||||
債務人滯欠聲請人○○款新臺幣○○○元,迄不給付,有……可憑。 | |||||
因債務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
。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謹提出……以釋明上述事實,如釋明不足,願 | |||||
供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若 | |||||
係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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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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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鑒 | |||||
證物名稱 及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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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