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仲裁條款是什麼?
2014年05月30日 12:18:49 ‧ 6906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好處是不用進入法院,由具有法律,或法律以外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工程、海商、貿易等之仲裁委員做出仲裁判斷,希望可以定紛止爭。

 

二、     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且便宜。如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最多可以三級三審。以司法院一個審級平均一年四個月來算,三個審級下來就是四年,相當曠日廢時。但是仲裁判斷僅有一審,且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要求效率與迅速的商業活動,可以大大減少因為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     但是仲裁也有其缺點存在,包括仲裁委員有更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可以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拘束,導致仲裁判斷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相距更遠。這些是在訂定仲裁條款時,不可不慎者。

【仲裁條款範例】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1]

 

 

【仲裁與訴訟費用比較表[2]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費與法院裁判費比較表:(單位:新台幣)

標的金額

仲裁費

調解費

法院裁判費

一審

二審

三審

合計

100萬元

36,600

5,000

10,900

16,350

16,350

43,600

200萬元

58,600

10,000

20,800

31,200

31,200

83,200

300萬元

75,600

15,000

30,700

46,050

46,050

122,800

400萬元

90,600

20,000

40,600

60,900

60,900

162,400

 

【相關條文】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仲裁法第6條:「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參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b5.htm#b

[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參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