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文:戴家旭律師,編輯:陳厚任法務助理)
2024年11月01日 15:00:00 ‧ 66次閱讀
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文:戴家旭律師,編輯:陳厚任法務助理)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在律師執業的過程當中,真的有很多人跑來問說:「欸,我老爹或者我媽媽往生以後,生存的配偶可以先拿一半的錢嗎?到底是怎麼分配的?」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喔!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一句話:「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所以,有的時候,只要你比別人多知道一點點,法律對於你的權利就保障更多一點。那我們就接著看下去。

首先,以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我父親往生的時候,我媽媽還是生存配偶。我們家家庭狀況很單純,只有我和我妹妹而已。當我父親往生的時候,我的母親是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建議記下這重要概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我舉個例子,假設我父親往生的時候,他的婚後財產有一千萬元,而我母親的婚後財產是零元。最基本的算法就是:父親的婚後財產(1000萬)減去母親的婚後財產(0元),除以二,就等於我母親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我母親可以主張婚後財產的一半,就是五百萬元。剩下的五百萬元,才由三個繼承人(母親、我和妹妹)平均分配。

這就是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剛剛提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兩個關鍵字你一定要記住:婚後財產一半。拿筆記下來喔!

你可能有聽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能從來沒聽過。但它的立法目的,是因為在繼承案件當中,生存的配偶對另一方的生活、家庭、工作會有正面幫助。因此,配偶往生後,生存的配偶可以要求婚後財產的一半。

你可能會問,如果婚前財產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也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答案是否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限於婚後財產。這是很重要的觀念!

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一個公式:剩餘財產比較多的,減去剩餘財產比較少的,再除以二,就是分配額。

接下來舉兩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錢太多的困擾

這是一個《蘋果日報》的報導,王永慶遺產再掀波瀾,三娘李寶珠主張有權分產。王永慶已經往生多年,但遺囑執行人發現他還有一筆銀行存款約一億多元。三娘李寶珠的律師主張她也是王永慶的配偶,因此也有權分這筆錢。這個案例涉及很深的法律問題。

案例二:離婚告剩餘財產分配

有位太太因家暴提告離婚,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判決她可以獲得45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公式和剛剛講的一樣。

此外,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間點,是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例如,遺產繼承中,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另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請求權人知道開始算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一直不知道,則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五年為限。這就是法律所說的「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總結: 生存的配偶可以拿到婚後財產的一半,但婚前財產及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分配範圍內。計算時間點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遺產繼承以往生日為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知悉後兩年或從關係消滅後五年。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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