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大鬍子律師專欄】由戴家旭律師透過案例為大家說明拆屋還地訴訟常見拆與不拆之謎。
別人的房子佔用我的土地,能拆嗎?還是不能拆?(戴家旭律師口述,黃瑋綺法務助理整理)
一、案例事實
自由時報於2018年9月9日刊載標題「樑柱越界0.045坪,判嬤免拆,月租3元」之報導一篇,內容提到基隆地院在2018年作成一件佔用他人土地竟然不用拆屋還地之罕見判決:住在新北市萬里區的阿嬤被鄰居地主提告佔用土地並主張拆屋還地。法官實際前往現場勘驗,阿嬤實際佔用鄰居地主土地範圍是0.045坪(等於0.15平方公尺,約為一張B4紙大小),佔用範圍恰好是支撐房屋重要樑柱,若是拆除,房屋勢必變成危樓。法院考量拆除房屋樑柱後將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判決阿嬤不需要拆除房屋,但需要每月支付補償金3元給鄰居地主。
二、拆屋還地訴訟常見拆與不拆之謎
若我的土地被別人的房子佔用,法院也會判決免拆嗎?戴家旭律師以報載新北市萬里區阿嬤的案例為大家解析拆屋還地訴訟常見拆與不拆之謎:
基於所有權絕對保護原則,拆屋還地訴訟,法院原則判拆,判決不拆則是例外情形。
話雖如此,您可能很擔心自己就是那位被法院判決佔用人免拆的倒楣地主,因此戴家旭律師為大家彙整法院判決不拆的三種常見理由如下:
(一)佔用人有使用權源,例如大姊、二哥及三弟共有一筆老爹往生後留下的土地,三人約定一同在共有土地上建屋,大姊、二哥及三弟往生後,大姊、二哥及三弟之繼承人間,若要主張拆屋還地,法院可能基於大姊、二哥及三弟之間有約定,判斷本件具有使用權源,判決免拆。
(二)佔用人越界建築(民法第796條),判決免拆。戴家旭律師特別再為大家分析民法第796條要件如下:
1、佔用人非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2、被佔用地主不即提出異議,也就是被佔用地主知道佔用人越界,但沒有馬上提出抗議,例如:
情境1:被佔用地主30年前就知道佔用人越界建築,雙方大吵一架。若被佔用地主或被佔用地主之繼承人30年後才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很可能因為舉證困難而構成「被佔用地主不即提出異議」之要件。
情境2:被佔用地主30年後才知道佔用人越界建築,進而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因為被佔用地主知道後馬上就提出抗議,較難構成「被佔用地主不即提出異議」之要件。
3、非房屋不得主張,例如佔用人以圍牆、豬欄、狗舍、簡易廚房佔用他人土地之情形,被佔用地主不可主張越界建築。
(三)佔用人佔用土地具有民法第796條之1公益條款情形,例如法院斟酌佔用人佔用面積佔用地主土地比例相關情形後,判決免拆。
三、拆屋還地訴訟拆與不拆之關鍵
藉由戴家旭律師針對報載新北市萬里區阿嬤的案例分析,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料想得到法院應是以民法第796條之1公益條款判決阿嬤免拆。
雖然讀者已經藉由此篇文章初步了解法院對於拆屋還地訴訟拆與不拆之常見理由,仍要提醒讀者每個案件事實都有所不同,基於個案事實上的差異,若是面臨拆屋還地拆與不拆的十字路口,務必尋求專家諮詢法律意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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