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家屬拋棄繼承可否繼續領取撫卹金(文:洪宗暉;編輯:梁維珊)
2021年10月14日 09:50:00 ‧ 6210次閱讀
公務員家屬拋棄繼承可否繼續領取撫卹金(文:洪宗暉;編輯:梁維珊)

公務員的家屬如果拋棄繼承,還可以繼續領撫卹金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來跟我們分享公務員遺族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的概念,身為公務員的遺族,也要了解自己的法律上權益喔。

讀者提問:自己的先生是公務員,前陣子過世後其雖有留下一些財產,但是遺下的債務也不少,因此有考慮拋棄繼承以省卻償債麻煩,但又擔心拋棄繼承後,自己會喪失續領公務員撫卹金之資格,故想請問律師應該要如何處理?
  前述問題的核心爭議在於:「公務員撫卹金性質上是否屬於遺產 」?若答案為肯定,讀者拋棄繼承後將無法續領撫卹金;反之,則不受影響。
  對此,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認為,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而法務部民國(下同)101年8月6日法律決字第10100604790號函亦謂:「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1/2;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1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撫卹金為公法給付,與遺產有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39號判決同樣認為:「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撫卹給與,乃國家為實現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而公務人員去世時,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撫卹金,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族生活無依,自有別於依法得繼承之遺產。又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是以司法實務咸認,公務員撫卹金性質上非屬遺產,此點並無疑義。
  再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立法理由已明言:「現行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據此可知,公務員遺族係基於法定之特別「領受權」,而可向我國政府機關請領撫卹金除非該等遺族有死亡、拋棄撫卹金領受權(與拋棄遺產繼承權係屬二事),或其他法定事由時,否則其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不受影響。
  另依法務部74年8月17日(74)法律字第10193號函所揭示:「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3條、第9條第2項及第11條等規定,撫卹金之請領應屬遺族之權利,除有法定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之情形外;其遺族如未拋棄其撫卹金領受權,尚難謂其拋棄繼承權即喪失撫卹金領受之權利…」等旨,以及法務部95年5月1日法律字第0950015252號函所述:「各機關工友在職死亡,其遺族拋棄繼承,仍得請領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內容,吾人亦可知公務員死亡後,其配偶即便拋棄繼承,仍可續領撫卹金,此間並無甚爭議。以上內容,敬供各位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