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誠實所得金額若不高,是否仍會構成詐欺罪?(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21年05月19日 16:00:00 ‧ 2976次閱讀
交易不誠實所得金額若不高,是否仍會構成詐欺罪?(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市場賣東西偷斤減兩會構成詐欺罪嗎?

賣有人在車裡自殺過的人身事故車又沒有提前告知,會構成詐欺罪嗎?

不誠實交易真的只是民事問題?

來看 #洪宗暉律師 的精彩分享。

讀者提問:在新聞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屋主隱匿房子是凶宅的資訊,致使購屋者陷於錯誤而同意以市價或高於市價之金額購買該房屋,最後屋主遭購屋者提告並被判處刑事詐欺罪的案例。自己的親戚名下有一部閒置的中古汽車,該車的車況目前仍十分良好,唯一缺點是多年前曾發生過有人在內引廢氣自殺的事件,若親戚不揭露「人身事故車」的資訊,而便宜將該車出賣給其他人,是不是因為所得金額不高,這個賣車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誠如提問者所述,刻意隱匿房屋是凶宅的資訊而將房屋高價售出,因此構成刑事詐欺罪的案例,在實務上屢見不顯,此觀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判決:「詐欺取財罪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成立要件,故必以侵害誠實信用性之欺罔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始能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具有告知義務,而事實上隱匿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與夏世紘於102年2月26日以約市價半折即200萬元向吳欽地3人購買光華街凶宅,於同年3月28日取得產權後,於同年 6月12日,故意隱匿該屋為凶宅訊息,以市價400萬元將該屋售與自訴人而取得價款,其隱匿該屋為凶宅而賺取高額差價,顯係侵害誠實信用性之欺罔手段,並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顯屬不法手段,有不法所有意圖,其詐欺取財犯行,堪能認定…」等內容即明。
  關於讀者所詢問之人身事故車部分,筆者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稍微搜尋後,發現司法實務上也有類似案件,在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案件中,承審法官就認為,車行負責人從事中古汽車買賣工作,若車輛屬於人身事故車,將影響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屬於重要的交易資訊,應誠實告知,使購買者藉此評估是否購買,如車行負責人為圖個人私利而加以隱瞞,使買家陷於錯誤而依一般價格購買,致買家受有損害時,車行負責人就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基本上,只要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構成要件,無論交易金額高低,最終都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就算僅僅是在菜市場設攤賣蝦,如果以偷斤減兩的手法矇騙消費者,即便所得金額甚低只有區區新台幣100元,執法者仍會以前述罪名對攤商追究法辦(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3度年簡上字第240號判決:「告訴人丙先於92年9月2日10時許購買1台斤之蝦子,卻僅取得7台兩,復於12時10分許第二次向被告購買2台斤蝦子,竟僅購得8台兩重量之蝦子,由被告先後於2小時不到期間,二度賣出斤兩差異甚大之貨物,足認被告蓄意以偷斤減兩之手法矇騙消費者,以取得顯不相當之價金。其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被告不思誠信交易,竟利用傳統市場多屬小額現金交易,且人潮擁擠,消費者不易檢視秤面之機會,偷斤減兩施用詐術等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及詐得金額僅100元…」),讀者們宜戒之慎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