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21年03月01日 22:30:00 ‧ 7827次閱讀
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債務人知道自己有債務,又被爸爸媽媽在遺囑裡寫說不能繼承,債權人可以怎麼維權?來看看洪宗暉律師的專業剖析。

案例:

報載資產上百億的台中某集團少東某A因沉溺賭博欠下大批賭債,某A為了清償債務,居然私自出售家族公司與母親名下房產,導致家族成員與公司股東紛紛對其提告。假若某A之父母不欲家族資產遭某A揮霍殆盡,因此書立遺囑將渠等名下所有財產均留給某A之兄某B,某A則半毛錢都分不到(按:遺囑中並未剝奪某A之繼承權),某A對此亦無意見。試問:在某A之父母過世後,某A之債權人某C可否以某A之遺產特留分遭侵害為由,代位某A向某B行使扣減權?若可,某C便可自某A應得之遺產特留分中取償。

法律小觀點:

  所謂特留分,係指在尊重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遺產意願下,得降低特定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但不得低於法律所保障之最低比例,亦即指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1]。又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及依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參照)。

  本件案例中之某A本可依法向其兄某B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但由於其對父母遺囑之安排並無意見,故其未曾行使該權利,相關內容業如前述。而某C並非應得特留分本人者,僅係應得特留分本人某A之債權人,渠是否得依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代位某A向某B行使遺產特留分扣減權?即生疑義。

  就此,我國學說上多採肯定見解,認為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為物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一種,並非一身專屬權,債務人倘怠於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2],進而自債務人取回之遺產特留分中獲償。司法實務上多數亦採肯定說,例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3號判決即明揭:「…債權人得行使代位權之標的包含債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權、抵銷權、代位權、受領權、繼承回復請求權、特留分權利人之扣減請求權…」等旨[3];但亦有不同見解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性質,故債權人無法提起代位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權[4],更遑論自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中取償。

  在我國,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是十分常見的,箇中原因不外乎是被繼承人出於對特定子女之偏愛,或是被繼承人不諳相關法律規定,抑或是與本則案例相同,係被繼承人為擔保家族財產不落於外人之手。其中後者之態樣即由債務人之債權人代位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在法院提起訴訟之情況越來越常見,有意以遺囑安排身後事之讀者們宜多加留意,如此才能避免精心安排之遺囑發生部分內容無效之結果。



[1]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法新論,民國108年9月修訂11版,頁416;林秀雄,繼承法講義,民國106年3月修訂7版,頁344;郭欽銘,特留分扣減權之研究,民國84年,頁128。

[3]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58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營簡字第44號,以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橋簡字第267號等判決,均採相同見解。

[4] 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3年家上易字第7號等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