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補習而已,為什麼搞成「假分期真貸款」?來聽洪宗暉律師講「假分期真貸款」的恐怖補習班說話術,記得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案例:
丁丁想要進補習班學美語,但由於家長收入不多無法一次付清高額學費,因此補習班負責人就提出了所謂的「分期專案」,也就是讓丁丁的家長轉向金融機構貸款,由金融機構一次性將學費支付給補習班,丁丁的家長只要在孩子補習期間,分期按月償還本息即可。民國(下同)108年4月丁丁進入補習班上課,如果幾個月後補習班就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教學服務,請問丁丁的家長還要繼續向金融機構償還貸款嗎?若丁丁是在109年4月才進入補習班上課,情況有無不同?
法律小觀點:
依照傳統民法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之主體係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不容以他人欠款亦未清償為由,對於債權人進行抗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也就是說,丁丁的家長跟補習班簽立的補習服務契約,與丁丁的家長跟金融機構簽立的貸款契約,是兩份各自獨立、內容不同的契約書,如果丁丁的家長貸款繳清補習班學費後,補習班在課程尚未結束前就歇業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金融機構仍會執先前與丁丁的家長所簽立之消費借貸契約,向丁丁的家長主張應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此即社會上俗稱之「假分期真貸款」糾紛。
司法實務上認為,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機構此種結合一體、共同獲取利益的營業活動,對於消費者來說過於不公平,因此例外容許消費者得持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用以對抗金融機構;也就是說,若丁丁的家長貸款繳清補習班學費後不久,補習班歇業倒閉無法完成教學課程,丁丁的家長可以向補習班主張解除契約,再據此向金融機構主張拒付剩餘貸款,此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9870號判決:「按於分期付款買賣,如企業經營者為提升無力購買之消費者之慾望,並強化其對價金債權之受償,乃居間介紹金融機構,由企業經營者處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之申請貸款表格,或以金融機構之貸款條件、貸款金額為其廣告之內容者,其與金融機構就該交易於經濟上實存在一緊密關係,結合成一體進行營業活動,共同獲取利益。德國、日本及美國法院鑒於將經濟上處於一體關係之交易,以契約書分離為買賣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並由貸與人自身主張因此而生對貸與人有利之效果,乃有違誠信原則。蓋允許將被分離之買方的立場置於較未被分離之狀態更為不利之立場,應為法所不允許,且消費者之價金業已支付但未能獲得服務,應認該二契約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對抗金融機構,始符誠信原則。是消費者基於原因關係(如購買契約)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京點公司實際上係以詐騙家長之分期補習費用以向原告詐貸之本意,而與包含被告在內之家長簽訂系爭契約,而目前更已停業,實際上沒有亦無能力提供系爭課程,而京點公司亦確實未依系爭契約提供系爭課程及平板電腦予被告,故京點公司確有可歸責而給付不能之情事,故被告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被告自得以之對抗原告而拒付剩餘未付分期款項168,150元;縱認京點公司與原告間非具經濟一體性,原告亦得以所得對抗讓與人(即京點公司)之事由,即京點公司對被告之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等情,對抗受讓人即原告,拒付剩餘未付分期款項168,150元」即明。
同樣是家長貸款繳了學費後不久,補習班就倒閉歇業的情況,假如丁丁是在109年4月才進入補習班上課,依據我國行政院109 年3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即日生效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第2項[1][2]:「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者,甲方得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等規定,丁丁的家長可以檢附前述文件,直接向金融機構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這幾年,筆者時不時就聽到這樣的糾紛,所以請讀者們在簽約前務必深思熟慮,才不會補習學才藝不成,還惹了一堆麻煩事,最後可能還得上法院打官司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