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離婚時,如果可以談,就是走協議離婚,如果談不妥,或雙方情緒都很重的時候,就是走裁判離婚,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我們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訴訟離婚的條件與實務上運作的重點,超級重要,務必筆記啦~~
#裁判離婚懶人包對照表
#訴訟離婚的條件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大部分的人離婚時,如果可以談,就是走協議離婚,如果談不妥,或雙方情緒都很重的時候,就是走裁判離婚,以下以法律白話文的方式,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訴訟離婚的條件:
民法規定 | 法律白話文 |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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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這就是調解離婚的最大優點,在台灣,只要在法院簽署調解離婚的當下,雙方在法律上就已經發生離婚的效力。法院約在七到十個工作日內,會把蓋法院大印的調解筆錄寄給雙方或雙方的律師,持調解筆錄正本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不必跟對方約好一起去,自己去就可以辦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約定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為爸爸或媽媽,照顧內容如果有具體特定,比如說戶籍、學籍、銀行開戶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那麼可以要求戶政事務所把這個約定登記在戶籍謄本上[4]。在戶政實務上,這只有一次機會,請務必一次就搞定,才能避免紛爭。 |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就是發現配偶有「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盡快決定提出離婚訴訟,因為這也是有法律上時效的。 |
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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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1號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性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本法所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係指實際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
[4] 內政部105年8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