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條件(文:梁維珊律師)
2020年08月17日 20:40:00 ‧ 5093次閱讀
訴訟離婚的條件(文:梁維珊律師)

大部分的人離婚時,如果可以談,就是走協議離婚,如果談不妥,或雙方情緒都很重的時候,就是走裁判離婚,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我們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訴訟離婚的條件與實務上運作的重點,超級重要,務必筆記啦~~

#裁判離婚懶人包對照表

#訴訟離婚的條件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大部分的人離婚時,如果可以談,就是走協議離婚,如果談不妥,或雙方情緒都很重的時候,就是走裁判離婚,以下以法律白話文的方式,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訴訟離婚的條件:

民法規定

法律白話文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 起訴離婚要有左邊法條說的離婚事由,常見的是外遇與家庭暴力。
  2. 有關外遇,很多人都以為一定要抓姦在床,這是刑法通姦罪才在抓姦在床,況且大法官在109年5月29日都宣告刑法通姦罪與相姦罪都已經除罪化了[1]
  3. 講到通姦與相姦就要特別提醒,在通姦除罪化之前,很多人會請徵信社「抓猴」,因為在除罪化之前,徵信社發現疑似有通姦與相姦的事實,會以現行犯為由,找警察衝現場。但是除罪化之後就沒有「現行犯」了,所以徵信社對於這個大法官解釋很有意見。不過,一般人可能不清楚,在此之前徵信社的跟蹤行情,就實務上遇到的業者表示,跟蹤一天是一萬元,這還不含拍到照片,據了解,看照片內容,有的照片累積起來也幾十萬,新聞也有報導上百萬的徵信費。實務上就有苦主來跟筆者表示,因為抓姦在床,所以給徵信業者的服務費高達二百萬元,但起訴侵害配偶權之後,法官才判40萬元,連付錢給徵信業者都不夠,此時徵信業者通常會在衝房間後,趁雙方情緒都處於高壓狀態,半脅迫對方簽本票,而這種脅迫底下簽的本票,效力上又有問題。坦白說徵信業者也不好賺,也有配合的律師,但如果真的只是抓姦或提告侵害配偶權,實際上受害配偶所取得的真的不多,甚至可能全部的錢都拿去付徵信費,到時候連律師費都難以負擔。這種案例,在一般情況下,徵信費比律師費高太多了,真的要思考一下。
  4. 有關於外遇,其實只要有不正當的往來,比如說被發現有曖昧訊息、嫖妓、不雅照片,甚至對方在吵架時承認(當然要有雙方吵架的錄音),這時候就應該把證據蒐集好給律師作為提告離婚的參考,不必要再抓姦在床。
  5. 家庭暴力的部分,常見的配偶間的家庭暴力,包含言語暴力與肢體暴力[2],還有一種是早就存在,但是一般人可能比較不理解的,是婆媳間的暴力或翁婿間的暴力。言語的暴力就靠錄音存證,錄音完畢後記得做成逐字譯文,否則法官沒時間一一幫你聽,譯文是給法官做篩選,選出符合家庭暴力法律要件用。
  6. 在配偶對自己為家庭暴力時,假設孩子在身邊看到或聽到父親或母親受到家庭暴力,這時候小孩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範的「目睹兒童」[3],在聲請保護令的時候,記得要把孩子一起聲請進去。

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這就是調解離婚的最大優點,在台灣,只要在法院簽署調解離婚的當下,雙方在法律上就已經發生離婚的效力。法院約在七到十個工作日內,會把蓋法院大印的調解筆錄寄給雙方或雙方的律師,持調解筆錄正本就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不必跟對方約好一起去,自己去就可以辦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約定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為爸爸或媽媽,照顧內容如果有具體特定,比如說戶籍、學籍、銀行開戶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那麼可以要求戶政事務所把這個約定登記在戶籍謄本上[4]。在戶政實務上,這只有一次機會,請務必一次就搞定,才能避免紛爭。

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就是發現配偶有「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盡快決定提出離婚訴訟,因為這也是有法律上時效的。

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 就是「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從知悉開始起算,一年內請盡快提出離婚訴訟。
  2. 所謂的刑事判決確定,就是被告無法再上訴,要送刑事執行了,就是判決確定。比較常見的是配偶犯刑法詐欺罪、銀行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果真的不懂如何判斷刑事案件是否已經判決確定,那麼進監獄執行或去法院繳錢易科罰金,就可以當作是判斷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的標準,就可以準備提離婚訴訟了。


[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1號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三)性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本法所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係指實際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

[4] 內政部105年8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