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錢請律師打民事官司,律師費可以跟對方求償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20年06月23日 17:50:00 ‧ 12751次閱讀
付錢請律師打民事官司,律師費可以跟對方求償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律師,我跟對方打官司如果我勝訴可以跟對方要律師費嗎?」

這是很多當事人到事務所會問的問題,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這個大哉問,相信會創下非常高的點極率!

#我跟對方打官司如果我勝訴可以跟對方要律師費嗎

#洪宗暉律師

筆者平常在做法律諮詢與受委任處理案件時,民眾最常提到的問題之一,就是自己委任律師打民事官司勝訴後,聘請律師的酬金可否向對方求償[1]?為了讓讀者們可以迅速、輕易了解答案,筆者特整理相關內容如下,以供參考:

一、  原則上,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在案件勝訴後無法向他方求償聘請律師的酬金,觀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就民事第一、二審訴訟目前並未採取強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制度,是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難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準此,上訴人主張其於前訴訟所支出之律師費用8萬元,不能持以主張抵銷…」等旨,即可確認,此為司法實務上「絕大多數」之見解[2]

二、  但在下述例外情況,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在官司勝訴後,可以向他方求償聘請律師所花費之酬金: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規定,案件當事人一方在第三審訴訟中勝訴時,因本審級的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故可主張應由敗訴一方負擔勝訴方聘請律師之費用[3]

(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1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規定,法院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發出保護令時,可同時命其為被害人負擔一定數額的律師費用,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三)  當事人特別約定違約者應負擔他方律師酬金之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47號判決:「按系爭契約第38條第2項約定:『承包商發生違約行為後,仍未能於甲方(即健洲公司)書面通知之規定限內改正其違約行為時,甲方可逕行宣佈終止本合約,終止本合約後所產生一切後果包括損害賠償,或因而聘任律師處理之律師費用等,均由乙方(即興誌公司)及保證人負責』,有契約影本可按。經查興誌公司既然確實未依約完工而有違約行為,經健洲公司書面通知之規定期限內,仍未能改正,則健洲公司終止系爭契約,並依上開約定請求興誌公司與連帶保證人甲、乙連帶給付因而聘任律師處理之律師費用8萬元,並提出請款書及收據影本為證,即屬有據…」可資參照。

(四)  當事人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之情況,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就第一、二審並未採取強制律師代理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須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意旨,勝訴方可向敗訴方求償一定金額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律師費用。



[1] 而在部分公益訴訟中,若是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遭人提告,且最後確係行政機關敗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判令行政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予原告,以民眾提起公民訴訟,相關條文請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3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2項、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2項、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2項、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2項,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9項等規定。

[2] 少數認為可求償律師費用之實務見解,請參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693號判決:「查本件甲主張譽岱公司、乙應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並聘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因而支出之律師費用,自與上訴人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得認為係侵權行為之一部,且衡以乙自原審迄本院審理時始終堅詞否認有何過失情節,甲並非法律專業人士,若自為訴訟行為,恐不能為妥適之主張,故聘請具有法律專業能力之律師提起訴訟,亦屬伸張權利所必要,況於現代社會中,專業分工乃屬常態,委請法律專業人士亦為正當,從而甲請求乙與譽岱公司連帶給付其支出之律師費用5萬元,自屬有據。乙雖以甲警察人員對於法律有較一般人較高之認知,並無要依靠律師代為訴訟之必要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基於專業分工之需要,有必要委請具有法律專業之人為其伸張權利,乙等之主張亦不可採…」。

[3]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