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民法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民法預先設想締約雙方簽約前,會謹慎評估所簽訂的契約,不會隨隨便便就簽字締約。所以只要是簽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會有效。企業主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契約後違約,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就真的很有可能被法院判陪500萬元囉。
二、那麼不幸簽訂了契約,對方提起訴訟,企業主怎麼辦?這個時候,企業主必須想辦法舉證,50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顯失公平。有一句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顯失公平,好不好舉證,企業主們心中應該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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