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讀者在離婚前會諮詢律師,到底什麼是【監護權】,對父母而言到底是對小孩的權利還是義務?
其實,除了小寶寶階段之外,孩子越大越會有自己的想法,所以拿到【單獨監護】對父母而言真的是絕對正確的選擇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以小孩在青少年時期,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父母責任分攤為出發點,來給各位讀者分享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不要以為不會發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台灣民法目前成年是二十歲,誰沒有在十八歲讀大學時騎車?甚至摔車禍出車禍的經驗?小編大學時期班上男同學有騎車的幾乎都有小車禍經驗。到底發生車禍責任時,父母的責任如何分配?來看看洪律師說法。
延伸閱讀:
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57&uid=
(離婚調解前必知重點-有關未成年子女部分 (文:梁維珊律師))
讀者提問:自己在多年前就已經離婚了,當時離婚協議書上也寫明將孩子的親權交由前妻單獨行使,但日前未成年的孩子無照騎車撞傷他人,對方就以孩子、前妻與與自己為被告,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求三人連帶賠償其損害。讀者的疑惑是,自己對孩子早已多年未行使親權,根本無從監督孩子平常的行為舉止,對方提告要他連帶賠償有道理嗎?
對此,司法實務上多數意見認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行使親權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因為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自應負不致危害他人權益之監督責任;若父母親監督疏懈致他人權益受到侵害,即應與未成年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觀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採乙說見解,以及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1051條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等旨即明。
在本則案例中,讀者跟前妻離婚時,雙方既然協議將孩子的親權歸由前妻單獨行使,則其對孩子事實上已無從行使監督之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規定,規定,讀者應該可以抗辯自己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假設另一種情形,即讀者並非與前妻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將孩子的親權交由前妻單獨行使,而僅僅是離家多年未曾與妻兒同住,若未成年子女無照騎車不慎撞傷他人,而遭對方提告三人應連帶賠償其損害時,讀者是否仍得根據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主張自己無須與妻兒負連帶賠償責任?針對這種情況,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認為,讀者應否負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連帶賠償責任?有無該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是事實認定問題,也就是應視個案情形而定。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特殊狀況,導致讀者無從監督孩子平常行為舉止的話,讀者在這場民事求償官司中,就不容易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