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幾個重點 (文:梁維珊律師)
2020年03月03日 17:20:00 ‧ 19783次閱讀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幾個重點 (文:梁維珊律師)

很多爸爸媽媽在諮詢離婚時除了會問到「監護權」之外,還有另外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就是小孩的扶養費。到底離婚後還要不要負擔扶養費?為什麼要負擔?可以約定不用負擔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本所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為各位讀者簡單整理幾個扶養費的重點,來看看律師說法與自己的理解有什麼差異吧!

很多爸爸媽媽在諮詢離婚時除了會問到「監護權」之外,還有另外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就是小孩的扶養費,以下整理幾個離婚後小孩扶養費的常見問題跟各位讀者分享:

一、父母為什麼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間之身分關係而來。

律師說法:

爸爸媽媽為什麼要養小孩?這是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除了爸爸媽媽要養小孩之外,爸爸媽媽老了,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的時候,小孩對爸爸媽媽也有扶養義務。什麼是「不能維持生活」?就是老爸爸或老媽媽名下沒有任何資產或財力的時候,就是民法上所謂「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

二、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還有扶養義務嗎?在單獨親權行使由父或母之一方擔任者,他方是否對未成年子女還有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律師說法:

父母離婚所消滅的是婚姻關係,而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關係並不會因此消滅,所以即便小孩給爸爸或給媽媽單獨監護,爸爸媽媽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為離婚就消滅

三、單獨監護方可以免除他方對小孩的扶養費嗎?

律師說法: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雖協議由一方任之,其未任親權之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所負之扶養義務並不因而消滅,未成年子女仍得依其原來權利請求未任親權之父或母扶養。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簡單來說,扶養費當然可以約定由爸爸或媽媽一方單獨負擔,不過既然爸爸或媽媽都已經決定要自己負擔小孩扶養費,以後就不能再以自己為原告提告對方給付小孩扶養費。不過,這種約定以後還是不妨礙小孩對沒有負擔扶養費的爸爸或媽媽提告給付扶養費。甚至,未來小孩可能會以爸爸或媽媽沒有負扶養義務為由,對爸爸或媽媽提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四、獨任親權之一方如何向探視方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如果原離婚協議就扶養費有定期協議,與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的差異又為何?

律師說法:

若離婚時獨任親權之一方沒有約定扶養費,則照顧方可以向他方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過去代墊之扶養費,請注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照民法第125條之規定是15年

但是,如果雙方於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有定期給付之約定,例如每月5日給付新台幣10,000元,就是民法第126條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短期時效,照顧方可以向他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消滅時效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