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準正後的無血緣關係子女身分爭議(文:梁維珊)
2020年02月05日 17:50:00 ‧ 4838次閱讀
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準正後的無血緣關係子女身分爭議(文:梁維珊)

一個女人愛上了一個男人,但因為父母反對及其他各種因素考量,所以與父母認為適合的對象結婚,因為結婚前就已經懷孕,所以孩子在婚後出生,依民法規定準正為先生的婚生子女,直到孩子出生後經過DNA鑑定,才發現這個孩子是前男友的孩子,並不是先生的孩子,此時,這個孩子的身分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來說明「婚生否認訴訟」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的差異案例,實務工作者們要謹慎不要混用了喔。

#婚生否認訴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婚姻的決定與戀愛的決定二者間有太多不同的考量,在決定與誰結婚時,除了雙方的感情外,更有家族、財產、健康、文化等重要因素,所以很多人在決定結婚時,並不是找自己「真愛」結婚,而是找「適合自己的人」結婚。然而,愛情則是心靈最誠實之處,愛情沒有身分地位,所以俗語才會說「愛到卡慘死」。我們常見到,一個女人愛上了一個男人,但因為父母反對及其他各種因素考量,所以與父母認為適合的對象結婚,因為結婚前就已經懷孕,所以孩子在婚後出生,依民法規定準正為先生的婚生子女,直到孩子經過DNA鑑定,才發現這個孩子是前男友的孩子,並不是先生的孩子,此時,這個孩子的身分應該如何處理?

 

 

民法就子女身分的問題,通常是依據民法第1063條的婚生否認訴訟來處理,然而,婚生否認訴訟的前提,是「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從前揭法條文意解釋,是婚後才受胎者,因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所以推定為是婚生子女。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尤其需要注意得提起的時效,依同條文第3項的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但是,如果是婚前就懷孕的孩子,就不是提婚生否認訴訟了。

 

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即學說上所謂「準正」,準正之要件有二,其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子女關係,其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而所謂生父係指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聯繫者而言,故妻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如與夫無真實血緣關係(即非自夫受胎所生),縱使夫妻結婚亦無法使該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11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51號要旨可資參照。且生父、非婚生子女、生母,凡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均得提起父子女關係不存在確認之訴[1]

 

因此,在實務上遇到準正後的無血緣關係子女身分爭議,會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非「婚生否認訴訟」,二者間法律適用不同,不宜混用



[1] 民法親屬新論,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修訂十三版一刷,臺北市:三民,2017年9月,頁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