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師小提醒:實務曾發生可否由經理人簽名,代替蓋公司大小章的問題?經理人的簽名,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是會對公司發生效力的。但為了證明經理人有得到公司的授權,建議除經理人簽名外,再要求經理人提出公司委託書做為契約附件,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與公司締約時,企業主一般都知道要蓋公司大小章,相當於公司有為意思表示,才會對公司發生效力。但此處公司大小章,並不限於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的章一樣,只要是公司有授權刻印之章即可。實際上許多公司的作法,是另外刻一套合約專用的大小章,與在經濟部登記用之大小章有別。
二、 企業主在簽約時,雖然只蓋統一發票章有快速簡便之效,但不建議接受只蓋統一發票章的契約。因為若只蓋統一發票章,會發生是否有合法授權、合法代理、與是否對公司生效的問題。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契約本文仍蓋公司大小章,但約定附件為求簡便,得以蓋印統一發票章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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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31條:「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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