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BT軟體上網下載電影,小心檢警找上門(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9年12月04日 11:10:00 ‧ 13249次閱讀
用BT軟體上網下載電影,小心檢警找上門(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沒有人喜歡自己努力的成果被盜用,任何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是在扼殺創作者的靈魂,使創作者發生類寒蟬效應,進而導致再難見到美好的文章,影片,音樂,藝術,科技等。

支持原著,援引出處,合理使用,才是有文化的文明人。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提醒各位讀者,尊重著作權,才是現代文明人應有的素質,同時也能避免自身發生法律訴訟。

最近在民意代表服務處做法律諮詢時,經常看到民眾拿著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方檢察署傳票,前來詢問有關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深入了解後,才知道有些民眾自己或家人,有用BT軟體上網下載電影觀賞的習慣,民眾最大的疑問是:一、下載的電影明明只供自己與家人觀賞,並未對外分享營利,怎麼這樣也會違法?二、檢警怎麼會知道自己在家裡下載電影?

  在解說前兩個問題前,首先必須先跟大家談談BT軟體的運作原理,所謂BT,就是BitTorrent協定,這是一種用在對等網路中檔案分享的網路協定程式,和對等(Point-To-Point)的協定程式不同,它是用戶群對用戶群(Peer-To-Peer),而且用戶越多,下載同一檔案的人越多,下載該檔案的速度越快;且下載後,繼續維持上傳的狀態,就可以「分享」,成為其用戶端節點下載的種子檔案(.torrent),同時上傳及下載。簡單來說,就是民眾想要得到某個檔案(例如某部電影),只要上網找到該檔案的種子,用BT軟體開啟下載後,若有其他BT軟體用戶也正在下載該檔案,不久後就能持續從自己以外的BT軟體用戶分享到部分檔案內容,進而完成整個下載程序。

  如前所述,由於民眾以BT軟體下載某部電影時,也會有同步進行檔案上傳(分享)的情況發生,因此就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與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此觀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33號判決:「劉獻文明知『戲夢巴黎』影片,係炬旺有限公司在台、澎、金、馬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明知使用BT(BitTorrent)下載軟體觀看影音檔案,影音檔案下載至電腦硬碟之同時亦會同時上傳至網路。詎劉獻文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8日19時4分前某時,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號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自IP位址:118.167.17.114連接網際網路,進入『BT之家-BT電影天堂』網站後,利用BT下載軟體先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本件影片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BT下載軟體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劉獻文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內容即明。

  依前述判決內容,我們也可以看出,民眾以BT軟體下載某部電影時,在網路上將會顯示出自己的IP位址,因此只要對該部電影有著作財產權者,使用BT軟體觀看有無其他人下載檔案,或是警方進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異狀時,就有可能查獲相關犯罪行為。所幸,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也就是非公訴罪),故民眾下載電影的行為遭檢警查獲後,如果無法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只要與著作財產權人達成和解使其撤告,就可以消弭雙方爭議,也不會留下前科,此部分可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28號判決:「本件被告李其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內容。

沒有人喜歡自己努力的成果被盜用,任何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是在扼殺創作者的靈魂,使創作者發生類寒蟬效應,進而導致再難見到美好的文章,影片,音樂,藝術,科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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