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成鼎好好讀】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很多人關心的通姦罪撤告問題,其實,婚姻的問題早就存在了,家的事情提告刑事案件,只是把問題擴大,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要付出很多的訴訟成本。
說穿了,所有的不甘心都是在折磨自己,何妨先往前走一段路,時間不但會給答案,同時也在療傷。
模擬案例:
王女與陳男結婚10年,並育有兩名子女。但王女在108年1月20日發現陳男與張女有通姦之事實,在蒐集證據完畢後,於108年3月5日對陳男與張女提告通姦。經考量小孩未來名譽及自己也不想一直背負被害人的身分,王女在108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當庭對陳男撤告,並經檢察官記明筆錄。王女與陳男在108年5月13日離婚。檢察官在108年7月18日起訴張女相姦罪。
一、對配偶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此規定即為「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犯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不過考量現實上告訴人可能為了小孩與自己名譽,因而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但並沒有要宥恕外遇對象(即相姦人),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針對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罪之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在案例事實上,在108年4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當庭對陳男撤告,並經檢察官記明筆錄,撤回效力不會及於張女。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所指「配偶」,須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具有配偶關係: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非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上開但書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其所指『配偶』,應指告訴人撤回告訴時與告訴人具有配偶關係之人。」
王女對陳男撤回告訴時,與陳男間仍有婚姻關係,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撤回效力不及於張女。所以,即便後來王女與陳男離婚,也不等同對張女撤告。
但是如果王女是在與陳男離婚後,才對陳男撤告,則因王女撤告時與陳男已無婚姻關係,陳男非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所指「配偶」,王女撤回告訴效力將及於張女,即王女對陳男及張女均撤回告訴。
☄☄☄律師建議:婚姻的問題其實早就存在了,家的事情提告刑事案件,只是把問題擴大,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要付出很多的訴訟成本。所以,讓家事問題回歸家事庭處理,然後藉由各種活動來調整心理狀態,才能重建自己的新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