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不依法行政,人民須自求多福?(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9年10月11日 22:10:00 ‧ 7593次閱讀
國有財產署不依法行政,人民須自求多福?(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佔用國有地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呢?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佔用國有地的法律責任,以及國有財產署最近的法律作法,實在是很恐怖,千萬不要誤有占地為王的觀念,因為政府發狠起來真的沒有在手軟的。

        由於過去土地鑑界測量技術不若現今發達,導致不少民眾的房子或工廠有越界建築,進而使用到他人或國有之土地。對於前開情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在民國(下同)77年1月22日頒布台財產二字第77001228號函令,明定:「國有房地排除占用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期間,應由開始占用日起計至起訴日止。但占用期間超過5年者,以追收最近5年為限。至於占用人於起訴後至拆屋還地前之不當得利,亦應於起訴時一併請求返還…」(網址:https://reurl.cc/72jpDD);亦即該署如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民眾給付占用國有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時,請求之年限以5年為度,此也符合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

  但近來筆者卻屢屢聽聞,由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期未清查國有土地遭占用之情況,而遭監察院盯上,該署為撇清相關責任,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民眾給付占用國有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時,已不再依上述77年1月22日台財產二字第77001228號函令意旨,僅向民眾請求5年內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是更弦易轍直接要求民眾支付長達1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如果民眾未於20天內依法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將會確定並取得執行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也可據此向民眾索討1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民眾全數拒絕繳納,或是僅願意支付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的話,該署就會向法院聲請對民眾的財產強制執行(即:對民眾金融帳戶扣款,或查封拍賣民眾不動產取償)。

  幸好,我國民事訴訟法在104年7月1日修法後,縱使民眾疏未於20天內,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只要民眾認為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有問題或不存在,依法都可以再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藉以對抗不依法行政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筆者查詢結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要求民眾支付長達15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主張,是不予認可的,因此在民眾對該署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部分不存在訴訟後,該院簡易庭即以107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等判決,明文諭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僅能以5年期間為度,請求民眾支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超過的部分則不予許可。

  未來讀者自己或親友如果也遇到這種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追討15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的案件,記得一定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16與第519條規定,在20天內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

       假設不小心逾越前揭20天法定不變期間,事後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對該署提出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部分不存在訴訟;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先下手為強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時候民眾也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供擔保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被強制執行時,要花一筆錢去法院先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然後還要再打官司,整個法律成本太高。所以,另外提醒大家,務必不能漠視或忽視法院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