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師小提醒:企業的負責人(董事)就像是一艘船的船長一樣,決定企業這艘船要往哪裡開。董事在公司得享有報酬,相對應的對於公司也有「忠實義務」,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己任。倘若董事所為,違反忠實義務,例如倘若米奇洩漏酸辣湯的機密配方給敵對公司,非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行使歸入權,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企業主,不得不察。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
一、 公司負責人的概念: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可以分為:1、當然負責人。2、職務負責人。3、影子董事。
所謂當然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外企業主需注意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每位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只有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故發生法律責任時,每位董事均有責任。
另外職務負責人,是指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
影子董事,則為公司法101年修法新增的觀念,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雖形式上並非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控制公司財務、業務、人事等職務,對於公司具有實質上控制權,也必須負擔相關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二、 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 米奇倘若代表鼎X公司對外簽約進貨大寶濃湯一批,鼎X公司因此負債100萬元。倘若大寶濃湯公司向鼎X公司求償,米奇是否必須與鼎X公司同負100萬元之責任?
在法律上,公司被認為是獨立的個體,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以被稱為法人。米奇雖然身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向大寶濃湯公司簽約,但權利義務歸屬於鼎X公司,與米奇本人無涉。
但實務上,除公司本身外,常以公司負責人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倘若米奇以個人名義簽約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則必須以個人財產負擔保證義務。故建議企業主在簽約成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前,仍須小心再小心。
2、 刑事責任:
刑法所規範的對象以自然人為主,倘若並非米奇自己的行為導致違反刑法法規,例如米奇侵吞公司資產(侵占罪、背信罪);或米奇濫用鼎X公司名義詐欺別人,否則米奇不會負刑事責任。
倘鼎X公司欠稅額達300萬元,米奇是否會被限制出境?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行政罰?
現在我國司法實務,個人欠稅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200萬元以上;若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300萬元以上,可以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