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可以告對方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文:梁維珊律師)
2019年09月29日 22:10:00 ‧ 8670次閱讀
分居可以告對方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文:梁維珊律師)

家庭主婦最厭惡的就是被講「你沒去賺錢,每天在家帶孩子,有什麼好累的!」

「我兒子每天工作賺錢養你們母子,夠累的了,不要讓我兒子回到家還要幫你帶孩子。」

經濟控制也是一種家庭暴力,但是拿到保護令卻緩不濟急。這時候要怎麼辦呢?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以一個傷心的單親媽媽故事,來跟各位讀者分享「給付家庭生活費訴訟」。

認識法律,才能保護自己喔!

我跟F結婚後很快就懷孕了,但因為我的工作質量很重,所以第一胎在第8週的時候流產,當時,我跟F從婦產科走回家的路上,牽著手,彼此默默的流淚。F回到家後對我說:「別工作了,先好好養身體,孩子會回來的。」

所以,辭去工作後,我成為一個家庭主婦。

一年後,寶寶順利出生了,F要我安心在家裡育兒,畢竟保母費用不便宜,還有孩子的各項開銷,F認為由我親自帶寶寶,對寶寶是最好的選擇,所以繼續在家裡擔任家庭主婦。

家庭主婦是一個工作嗎?對很多人來說,家庭主婦是不是一個每天在家除了睡覺就是煮飯與吃飯的閒工夫呢?F對我說:「你每天就是陪伴寶寶而已,有什麼好累的?又沒有客戶與業績的壓力。」F的父母對我說:「你不去上班,我兒子的經濟壓力很大,要養你與寶寶。」

誰沒有在外面工作過啊!我也曾經是公司的小主管,只是因為高齡結婚,婚後又有流產經驗,所以才忍痛辭去工作,相對於工作來說,在家裡育兒是24小時永無止盡的工作,沒有睡眠,沒有休息,寶寶醒來就是要吃,吃完立刻拉,接下來就是幫寶寶洗屁股,好的時候就是笑臉,大部分的時候就是哭鬧,接著因為拉完腸胃淨空,又餓了,所以再餵奶,吃完睡著,睡到一半又拉,24小時永無止盡的重複這樣育兒的循環,只有在寶寶睡著時我才有時間,不是有時間看手機,而是有時間可以單獨手洗寶寶衣服,還有打掃家裡,如果寶寶一直都不睡,不論白天還是黑夜,我就必須一直陪伴在寶寶身邊,猜測他的需要。生病了,半夜拉肚子了,吐了,寶寶哭了,說真的我也哭了,有多少的夜裡,為了避免寶寶哭鬧吵醒F睡覺,我抱著寶寶走到客廳,甚至,跟著寶寶一起哭了。

我的無助,在F看來,是無能。一方面沒有讓他覺得寶寶過的開心,一方面因為沒有收入的我造成他很大的經濟壓力。但其實,錢都花在寶寶身上,我自己的開銷,還是用我自己之前工作的存款。

因為育兒、婆媳關係與經濟壓力的緣故,我跟F的關係變得很差,可以說幾乎不對話了,F每個週末至少會有一天整天說是去加班,在某一個週六,我帶著寶寶去公司找他,但是公司關著門,F並沒有在辦公室,我打電話給他也沒接,後來第五通後,他接電話了,劈頭就罵:「我在公司裡開會,你一直打一直打是幹嘛!!」

我沒有回覆,隨即掛上電話,推著娃娃車上捷運,自己安慰自己,也許F有事吧。但心結已經結下了,在F晚上回家後,我直白的告訴他:「今天我有去你公司,但沒人在,你真的是去加班嗎?」F沒有回答問題,安靜的回到房間,關上房門,我感覺我被碾碎了。

之後F把我當透明人,就這樣惡劣的狀態持續了半年,他突然沒有說明原因搬離家,留下我跟寶寶,房租也不付了,我實在沒有能力在沒有工作又要育兒的情況下負擔房租,所以我帶著寶寶回娘家住。我打電話問F:「你是要離婚嗎?」F還是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只是淡淡的說:「尊重你。但我不會再支付任何費用給你。就這樣。」

我不願意這樣不明就裡的離婚,那怕是F外遇我都不願意離婚,對我來說,沒有經濟收入又要育兒的家庭主婦不是原罪。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

❤ ❤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說:

家庭主婦明明是家裡最重要的支柱,往往也是最沒有保障的。所以,一定要學會在法律上保護自己!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之衣食住行、醫療、保險、娛樂、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無論是房租或是照顧小孩的費用,只要是維持一個家庭相關的一切必要費用,都屬於家庭費用的範疇,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負責,而負責的方式,並不僅限於金錢上的支持,家務勞動也是一種負責的方法,因為家庭生活費用的意義在於家庭成員間能夠相互扶持,以確保能夠維持全體成員共同生活。前面的案例中,妻子要從事所有的家務勞動,還要照顧小孩,對家庭貢獻極大,而丈夫F明明有收入,資力顯然比妻子豐厚,由他全額支付家裡的各項開銷,應該是一個合理公平的分擔方式。

丈夫F後來無故搬離家裡,而妻子也離開原來的租房住所回到娘家居住,這樣妻子能要求丈夫F繼續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判例:「夫妻法定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除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外,以由夫負擔為原則(編按:此係,91年6月26日修正前民法第1026條之規定內容,現已刪除),如妻有正當理由而與夫分居時,夫仍應負擔妻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此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簡單來說,就是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還是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

根據民法第1001條的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編按: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否則夫妻間本來就有同居義務。而此案例中,丈夫沒有說明任何原因就搬離開家裡,夫妻間又沒有什麼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的事由,那麼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的丈夫,還是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所以在前面的故事,即使夫妻分居,妻子還是可以起訴向丈夫F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