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的7天猶豫期間,是商品的試用期嗎?
好市多模式在一般網路購物上能統一解釋適用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提出網路購物「整新費」概念,跟小編一樣喜歡網路購物的讀者們一定要來瞭解一下喔!
問題癥結點:
近年來網路、電視購物正夯,多數的買家也知道,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此種消費模式買家可以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向業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我們卻時常在傳播媒體上看到或聽到,買家主張解約退款時,業者卻表示需額外收取「整新費」的新聞訊息,例如:【民眾常用電視購物,但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接獲個案,一位民眾今年9月29日向某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價值14,800元的液晶電視,後發現畫質不佳,10月1日隨即退貨,依法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電視購物公司卻向民眾索討整新費6,300元…;網址:https://reurl.cc/e5841Q】,以及:【銷售高價吸塵器、由藝人吳宗憲投資的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爆出消費糾紛;台中市消基會1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該會1年內接獲20件書面申訴案,網路受害者集結也破百件,該公司以免費到府清潔除塵蟎,到家裏推銷約80,000元的吸塵清潔系統,消費者被推銷購買後反悔要7日內退貨還款,該公司不是收取7,900元整新費用,就是拒絕退費…;網址:https://reurl.cc/Rd1lpg】。究竟:整新費是什麼東西?業者向買家收取整新費是否合法?買家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相關內容詳見下述。
解析圖表:
有關單位 | 看法意見 | 說明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判決(本案經同院107年度消小上字第1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 經查,原告於107年1月2日向被告訂購系爭商品,於同年月4日收受系爭商品,於同年月9日辦理退貨…而被告既同意原告解除契約,則兩造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告固將系爭商品退回被告,然系爭商品經廠商帝谷公司檢測後,已使用6小時…因投影機燈泡為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及亮度衰減,無法還原為全新狀態,帝谷公司需購買原廠燈泡…則原告雖將系爭投影機退回被告,但因已使用系爭投影機達6小時,造成系爭投影機內置之燈泡壽命減少,致無法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原告應償還回復原狀即購買原廠燈泡之費用7,000元…。 |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而所謂的整新費,就是買家原本購買的商品,因為使用後有毀壞、耗損的情況,業者為了將買家交還的商品整理回復為全新狀態,必須支出的相關費用,該些費用業者可以合法向買家收取。 |
台北市政府法制局精選爭議案例 | 小明趁父親生日在網路商城訂購清涼牌移動式冷氣1台,在生日當天送給父親當生日禮物,但使用2天後發現運轉噪音太大,於是小明收到商品第3天即在網路上申請退貨,業者回收後電洽小明,該移動式冷氣已經使用過,因此需收取好幾千元的整新費,小明表示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解除契約係於收受商品後第3天,業者收取整新費違反消保法規定…本案小明雖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於收受商品後7日退貨解除契約,但契約解除後根據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互負原狀責任,小明於拆封使用後,即無法回復至拆封前的狀態,故業者收取回復原狀費用,含重新包裝、清理冷凝管等費用,尚未違反消保法意旨。簡言之,於7日內解除契約退貨,需完整包裝,猶豫期間並非試用期間,消費者應加以釐清…。 | 消保官同樣肯認業者向買家收取整新費(將退貨商品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的合法性,並明確告知:「7天猶豫期間不等於是試用期間」,請消費者多加注意。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 | 隨著行動裝置普及、網路發達所賜,宅經濟當道,據經濟部統計,106年電子購物業(包含網路購物及拍賣、電視購物、廣播及郵購等)營業額達1,695億元,迭創歷史新高;更比105年的1,567億元成長8.2%…近來業者會向欲退貨之消費者收取整新費,消基會呼籲,整新費並未統一規定金額,且在拆裝過程中難免有耗損,建議民眾可在收、還商品的過程中,以錄影存證,避免爭議。 | 整新費雖未統一規定該收多少金額,但業者收取高額整新費也是沒有道理的,若民眾對於整新費認定有疑問,是可以向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協調的。至於民眾有無造成商品損壞,認定上容易出現糾紛,所以消基會也建議民眾可以在收、還商品前後,都用手機拍照、錄影存證,以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