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後的家庭暴力自我保護(文:梁維珊律師)
2019年05月21日 14:40:00 ‧ 2698次閱讀
同性婚姻後的家庭暴力自我保護(文:梁維珊律師)

婚姻只是共同生活的開始,婚姻更是二個家族間的延續,再如何獨立的二個人,結婚後,依法便與他方家屬間發生一定身分法上關係。雖然同性結婚已經在法律上有了定位,但是不可否認的,社會上的不理解或歧視依舊存在,更可以想見未來同性婚間家族內的不諒解或歧視。所以同性婚姻後的家庭暴力與自我保護,就非常重要。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及家庭暴力法律處理實務,提醒今年有計畫結婚的同性伴侶及其家屬們,以平常心看待,互相尊重,方能家和萬事興。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今年(2019年)5月17日三讀後,就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定有明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7條並明文規定將於2019年5月24日施行,所以同性的二人,得於今年5月24日依據前揭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生身分法及身分法所衍生之財產法上關係。

 

然而,婚姻只是共同生活的開始,婚姻更是二個家族間的延續,再如何獨立的二個人,結婚後,依法便與他方家屬間發生一定身分法上關係。雖然同性結婚已經在法律上有了定位,但是不可否認的,社會上的不理解或歧視依舊存在,更可以想見未來同性婚間家族內的不諒解或歧視。所以同性婚姻後的家庭暴力與自我保護,就非常重要。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發生同性婚姻關係的二人,在身分上準用夫妻與配偶的規定,因此,同性配偶與其家庭成員間發生家庭暴力行為時,應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其中「家庭成員」,包含「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3條訂有明文。又所謂「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的具體方向,比較常見的是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一)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二)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同性配偶與家庭成員間的上開行為,都會被定性成是家庭暴力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同性配偶之家庭成員如以性歧視等相關言論歧視或羞辱同性配偶者,亦應定義為係家庭暴力之言詞攻擊或心理及情緒虐待一環,因同性結婚而受到家庭成員以性歧視之言論或羞辱之被害人,應蒐證並向警察機關聲請保護令,如未獲警察機關受理,應逕向家事法庭聲請保護令。如有急迫之危險,得聲請緊急保護令(例如有遭到配偶或家庭成員殺害之高度風險時)

 

此外,特別提醒讀者們,家庭暴力被害人依法可以聲請隔別訊問,並於審理時聲請社工師陪同。保護令事件不公開審理,也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暫時保護令在程序上對於證據之要求僅達釋明的程度,一般而言除非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認為證據並不充分需要被害人或加害人到庭說明外,原則上不開庭即可核發暫時保護令。不過暫時保護令核發後即進入家事庭審理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此時家事庭法官就會傳訊兩造到庭陳述並進行相關證據之調查

 

法律只是規範最基本的平等,別說是同性婚姻,那怕是婦女、幼兒、甚至種族都容易受到歧視與傷害,但願在你我的努力下,使人皆生而平等的觀念,能從法律的執行面上逐步落實,方能在有朝一日,達到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