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之聲明?訴之聲明怎麼寫? (文:陳致宇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9年05月20日 17:40:00 ‧ 43171次閱讀
什麼是訴之聲明?訴之聲明怎麼寫? (文:陳致宇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想要提告對方民事訴訟但又不知道怎麼告?上法院被法官問「原告訴之聲明為何?」聽不懂?想學民事訴訟ABC?來看看陳致宇律師的專業分享。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明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簡單來說就是原告跟法院說希望法院怎麼判、原告希望被告做什麼,舉例而言,B如果積欠A新台幣100萬元,A訴之聲明就應該寫:「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果法院覺得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後就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主文,日後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相對的,被告也會有答辯聲明,絕大部分答辯聲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拒絕原告的請求,所以如果法院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就是原告官司打輸了。

二、法院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當事人的訴之聲明,上面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A只能證明B欠A新台幣60萬元,那法院主文就會寫:「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60萬元。原告A其餘之訴駁回。」這個意思就是說60萬法院准了但是其餘40萬元法院不准,這時候因為A、B都沒有全贏,所以雙方都可以上訴,也就是說在這種與數量有關的訴之聲明,法院不一定要全有或全無,可以給部分准許、部分不准。舉另一個例子,甲、乙、丙圍毆丁,丁要甲、乙、丙一起賠償丁醫藥費50萬元,聲明應該要寫:「被告甲、乙、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果法院認為只能證明甲、乙有動手,主文就會寫:「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再舉一例,A、B二兄妹的其中一人向C借錢,因為從頭到尾沒有契約,所以C沒辦法確認在法律上算是A或是B跟C借新台幣10萬元,如果C分別告兩個訴訟,第一案件是「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而第二案件是「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如果此時不巧第一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是B跟C借錢、第二案件法官認定是A跟C借錢,此時C很可能兩案皆輸,不過這個結果很不合理,因為一定是A或B其中一人借錢的,為避免這種情形,可以將訴之聲明寫成「預備合併」的形式,也就是寫成:「先位聲明: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備位聲明: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1]」法院在認定先位聲明沒道理的時候自然會讓C可以依照備位聲明主張權利,避免兩頭空。訴之聲明五花八門、與時俱進,針對不同需求會有不同訴之聲明產生,又涉及實體法跟程序法的連動,建議不會寫的話可以多參考資料或諮詢相關專業人士,避免出錯。



[1] 這是「主觀預備合併」,預備合併其實又可以細分成很多種,本文先不做過度學理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