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和解的時候通常都會要求對方放棄提告刑事案件,但怎樣的放棄會有陷阱呢?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以案例提醒讀者,刑事告訴權預先拋棄的問題,超實用的!
案例:
阿兩開車不慎撞傷小王,後續雙方洽談賠償事宜時,由阿兩當場支付1萬元賠償金給小王,小王則同意簽署和解書拋棄對阿兩的刑事告訴權。事後小王與女友莉莉商量後,覺得阿兩支付的賠償金過低,小王便又致電請阿兩增加賠償金額至3萬元,但遭阿兩拒絕,試問:此時小王還有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對阿兩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嗎?
法律小觀點:
在車禍事故中,傷者一般是可以向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此觀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等規定即明。
本則案例中,小王與阿兩簽署和解書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行為,依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之意旨,是無效的;即便是晚近的地方法院判決,也明白指出捨棄告訴權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雖有存在空間,但行使的方式應該要類推適用刑事告訴權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說,告訴人若有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意思,其行使方式也是要向有權受理刑事告訴的國家機關(檢警單位)為之,否則不生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效力(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03號判決:「本院肯認告訴權捨棄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存在之空間,且其行使方式應類推適用告訴權行使之方式…縱告訴人有捨棄告訴之意,其行使方式亦未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故不發生告訴權捨棄之效果。告訴人嗣於103年12月15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合法有效,本院應為實體審理…」參照)。因此,小王在簽署和解書後,如果又反悔跑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去對阿兩提出刑事告訴,只要證據充分,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將阿兩提起公訴的。
讀者們可能會覺得疑惑,認為這樣子豈不是車禍案件完全都無法自己洽談和解嗎?就算雙方真的談成了,之後肇事者仍要提心吊膽害怕傷者反悔提出刑事告訴?其實,只要車禍事故的雙方當事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提出申請,並達成調解合意後,根據該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傷者就該車禍事件,就不得再對肇事者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此舉雖無捨棄刑事告訴權之名,卻有捨棄刑事告訴權之實,並可徹底解決兩造間所有紛爭。所以結論就是,刑事告訴權是無法單靠簽立和解書就拋棄的,請大家不要再相信坊間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囉!
法條參考: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