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大哉問》之十:非公司負責人卻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可否向公司追討?
2019年04月23日 12:00:00 ‧ 3334次閱讀
《本票裁定大哉問》之十:非公司負責人卻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可否向公司追討?

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10!

終於來到《本票裁定大哉問》的最後一篇,相信各位在經過將近10周的本票專欄後,一定對於本票的知識充實了許多,最後一篇本票專欄要來告訴大家,經營公司時會遇到的問題。

當公司積極銷售貨品卻收到一張本票(蓋有公司章以及個人章),原本以為該個人就是公司負責人,殊不知一查之下才發現負責人另有其人!究竟~這張本票還能不能向公司追討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問題十
倒楣鬼某日持有一張發票日記載為民國101年5月4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發票人欄僅簽有「篇尼股份有限公司聶小親」等字樣(本票的發票人欄書寫字跡相仿且連續)之本票,倒楣鬼便向法院聲請請法院對篇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但當倒楣鬼提出提出篇尼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時,發現聶小親既不是該公司之負責人也不是董事,則法院是否可准許倒楣鬼之聲請呢?
答:
公司若要簽發本票,除了要有公司簽章以外,也要有負責人的簽章方為有效,且就本票上觀之,也無法確認該張本票上公司簽章為公司所為或是聶小親有代理篇尼公司的權利而蓋章,因此,就難以認定該張本票是篇尼公司所簽發的了,因此法院應否准倒楣鬼的聲請。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

對於本票還有任何問題嗎?想要聲請本票裁定嗎?

歡迎來電/或來信預約律師時間諮詢喔~

電話:02-23910086
傳真:02-23910026
電子郵件:lawyer@cd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