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9!
別以為小本生意就不會收到本票,如果本票常識不足,收到只蓋了商號章的本票就以為這樣是有效票,甚至以為商號負責人換人也可以追討就大錯特錯了!
今天成鼎專欄要帶大家來看看,在本票上面只蓋商號章,卻又那~麼剛好遇到負責人換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向新負責人追討而聲請強制執行呢?(大錯特錯不要來~)
來看看成鼎專欄怎麼說~
問題九
豹子經營小本生意,某天剛好收到一張巷口雜貨店開立的本票,上面只蓋有巷口雜貨店婆婆所經營的獨資商號印章,但未有負責人即婆婆的簽名或蓋章,爾後豹子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但巷口雜貨店以及該獨資商號的負責人已經換成了婆婆的兒子,請問豹子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婆婆的兒子為本票裁定嗎?法院是否應予准許呢?
答:
若該上本票上面發票人欄位是以商號印章簽章,則該張本票便是由商號的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發票行為並負發票人責任,而商號跟負責人實際上是同一權利主體,若今天商號的負責人換人了(換成婆婆的兒子),就變成了另一個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能使後一主體(也就是婆婆的兒子)負票據責任。因此,豹子應該向法院聲請對婆婆為本票裁定,而法院應該就豹子原先聲請對婆婆兒子的本票裁定加以駁回。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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