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8!
先前網路上流傳一張照片,有人因為不敢吃蔥、香菜等而去刻了一個「不要香菜不要芹菜不要油蔥不要蒜頭」的連續印章,以方便在外面點餐時可以直接蓋上去就不用手寫了。
今天如果公司也採取相同的方式,將背書字樣去刻章然後將本票背書給你,這樣的印章字樣到底生不生背書效力呢?
來看看成鼎專欄怎麼說~
問題八
王老六簽發本票一紙交付給好賺錢股份有限公司,並載明好賺錢公司為受款人,之後好賺錢公司將本票交付李二並在本票背面上蓋一直條章(戳),形式如下(粗體斜線部分):
被背書人:丙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 背書人:好賺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章 負責人小章背書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請問上開型式之蓋章,是否符合票據法上之背書?
答:
依照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1條,在本票上背書應以簽名或蓋章的形式為之,而此雖為要式行為,但簽名、蓋章之方式為何,並無一定,或必須要用何種之章蓋之,方能符合背書之要式行為,只要能表達背書人背書之意旨、得資識別係背書人所蓋之章,即應發生背書之效力。
而好賺錢公司以直條章印文表明背書之意旨,且可以看出背書人為「好賺錢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便已符合票據法上之背書。
參考資料
票據法第31條: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票據法第12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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