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抓姦而登入另一半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蒐集證據觸犯刑法?(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2019年04月01日 16:50:00 ‧ 5376次閱讀
為了抓姦而登入另一半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蒐集證據觸犯刑法?(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發現配偶疑似有外遇,未經對方同意侵入對方手機、電腦,可能自己也會有刑事責任。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洪宗暉律師提出反向思考,小編建議,與其讓對方陷入刑法通姦責任,不如好好處理婚姻問題,讓家事事件進家事法庭審理,才能繼續未來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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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恆大集團董事長李承淵懷疑太太孫如貞外遇,在委託徵信社協助蒐集證據未果後,其便趁太太出國旅遊時打開兩人共用的電腦,果然在孫如貞的電子郵件信箱與通訊軟體上,發現伊與婚外情對象賀良才的性愛照片與煽情對話,李承淵乃將該等資料予以備份並燒錄光碟,進而以此向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孫如貞不滿反控其涉嫌妨害秘密,試問:孫女指控丈夫李承淵違法之主張是否有理?

法律小觀點:

  依我國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在前述案例中,李男私自登入太太的電子郵件信箱與通訊軟體,藉以蒐集外遇證據並持之提告等行為,是否構成上開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秘密罪?司法實務上容有不同見解:

  第一種為基隆地方檢察署之看法,該署認為夫妻雙方負有維護婚姻貞潔的忠誠義務,在一方懷疑他方違背婚姻貞潔時,為了去除婚姻貞節的疑慮而侵犯私領域時,應被視為係維護婚姻貞潔所做之必要努力,因此夫妻一方此時翻攝備份他方電腦資料之行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中的「無故」並不相符[1]

  第二種則是最高法院最近所持見解,該院認為李男縱使辯稱自己是為了抓姦不得不為,也無法合理化其行為,因此仍會構成犯罪,相關判決理由略為:「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就另方面言,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罰金;而同法第239條之通、相姦罪,法定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顯然前者法益,應該受更重地位的保護[2]」。

  前揭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後段是以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之法定刑度加以論述,並與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之法定刑度互為比較,雖與本則案例情狀略有差異,然依相同法理,刑法第318條之1法定刑度(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既然重於同法第239條規定(1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本件中之李承淵董事長,自然也無法主張是為了追訴太太之不貞行為,從而脫免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秘密罪的刑責。

  夫妻一方發現他方有偷吃、背叛感情的行為,固然是令人十分傷心與憤怒的,但是在準備抓姦提告討回公道的同時,更重要的自己是必須保持冷靜,並通曉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一旦抓姦不成反被提告妨害秘密成立[3],那可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