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part 7!
別以為手上有一張本票就可以免費聲請本票裁定,依照非訟事件法規定,請法院下裁定也是要繳聲請費的!
今天如果你心地太善良借太多人錢,手裡一堆本票要來聲請本票裁定時,法院的聲請費要怎麼收是個大問題,
要如何聲請、可否一起聲請都會影響到你的聲請費計算喔!
成鼎專欄這次就要教大家,在下面的情況之下,如何使聲請費能夠少繳一點~
問題七
聲請人(執票人)黃老太太持有甲、乙、丙三張本票,甲本票發票人(相對人)為張一、張五二人,乙本票發票人為張二、張四兩人,丙本票發票人為張三、張四二人。今天甲、乙、丙三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5萬元、20萬元、40萬元。黃老太太持著甲、乙、丙三張本票,以同一份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共同發票人張一張五、張二張四、張三張四給付165萬元(即105萬元+20萬元+40萬元),請問黃老太太要繳多少的本票裁定聲請費給法院呢?
答:
目前法院見解認為,法院計算基準會依照請求的金額總額來計算,而不區分每個相對人請求的金額,因此黃老太太既然一次聲請的金額是165萬元(即105萬元+20萬元+40萬元),則應徵收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
若黃老太太將三張本票分開聲請,則要繳納共計4,000元的聲請費給法院喔!這樣反而不划算呢。
參考資料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 10 萬元者,5 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 1 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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