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強制險理賠之後,會不會追到肇事者身上呢?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陳致宇律師,以二個特殊案例分析,小編也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條給各位讀者參考,小心開車最重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案例:
1.A行駛到對向車道遭B撞死,經鑑定B無過失而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給付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予A之法定繼承人即配偶C以後,保險公司可否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代位C對B請求賠償?
2.若A未行駛到對向車道且經鑑定B有酒駕之過失導致A死亡,然A之法定繼承人僅剩A之胞兄D,則保險公司可否代位D對B請求賠償?
解析:
1.就例題1之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乃責任險之性質,亦即須以被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為前提,雖然在被保險人即加害人無過失時,保險人仍應就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之汽車交通事故,而有給付補償金之義務,但補償金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其給付之原因並非因為代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故應無從代位。而且本案例之B對車禍之發生無任何可歸責之處,A對B自始無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於上開二原因,保險公司無從代位任何權利向B求償。
2.就例題2部分,首先需要解釋一下何謂保險代位。簡單來說一個人原則只能拿一次賠償,所以當一個人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後,就不能再跟加害人求償,原先能向加害人求償的權利會自動轉給保險公司,改由保險公司向加害人求償。此部分可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在加害人有酒醉情形駕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因本保險係政策性保險,為保障受害人,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輕忽致生保險事故之加害人,不應予以不當之利益,乃賦予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以資平衡。
3.但是要注意的是,保險人之求償權係代位被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對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本質為法定債之移轉,移轉前後債權具有同一性,非保險人之固有權利,於保險人代位行使被害人或第三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所得對抗被害人之事由,得以之對抗保險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簡單來說,保險公司的權利是從被害人那邊拿來的,所以如果這個權利本來就有瑕疵存在(如:已罹於時效、被害人與有過失…等),保險公司要承受這個過失。例題2中,雖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四)兄弟姐妹。」,胞兄D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然而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D依照民法第194條規定,根本不能向B請求賠償,保險公司自然應該承受D對B無權利之瑕疵,所以保險公司無法向B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