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大哉問》之一:本票簽名有問題,還可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呢?
2019年02月18日 17:40:00 ‧ 3275次閱讀
《本票裁定大哉問》之一:本票簽名有問題,還可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呢?

成鼎新專欄《本票裁定大哉問》來囉~這次的專欄要分享給大家,拿到本票後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

一定很多人都沒注意到發票人在簽名的時候到底是確實簽名還是亂簽的吧?

有一些眉眉角角以及細節還是要多多注意,不然可能簽了一張『廢』本票(指本票無效或有爭議),

成鼎律師事務所特地精選了10個法院曾有的案例情況分享給大家,這些情況你我都有可能會遇到,

不得不謹慎小心啊!

註:文章首頁縮圖非我國本票,我國本票如下 

問題一

志明因為要跟春嬌結婚但苦於無結婚基金,因此便跟珍珠商議借了10萬元,並且簽了本票做擔保。殊不知志明結婚後就跟春嬌兩人沉浸在甜蜜的兩人世界,對於珍珠追討款項愛理不理,更對珍珠表示本票上面的簽名不是他簽的,珍珠氣炸了,想詢問律師這樣有辦法直接跟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嗎?會不會被法院駁回呢?

答:

依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執票人(珍珠)向本票發票人(志明)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並未限制一定要先證明本票上的簽章為真正,因此,雖然志明對本票上面的簽章稱不是他簽的(對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但不妨礙珍珠向法院聲請,而法院也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參考資料

票據法第123: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50年度第3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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