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們都知道,很多影星、美女主播們在擇偶時都想嫁給富二代,這所謂的富二代有的是台灣富二代,有的是大陸富二代,但是嫁給富二代有什麼保障是自己必須先瞭解的呢?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嫁給富二代如果以後離婚,我可以分他爸媽的遺產嗎?」這就要從兩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的不同來說明。
#兩岸婚姻法大不同
#大陸富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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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嫁給台灣富二代,基本上一定要討好公婆,否則離婚幾乎什麼都拿不到】
富二代有個特徵,就是他父母有錢,父母在世時會贈與給他財產(通常都會拚免稅額度),也可能會在父母往生後繼承,但是經由贈與或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在未來你與他離婚的時候,都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所以,這些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很遺憾地看得到吃不到。
帶大家看一下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所以,如果要取得富一代的財產,你就必須有好脾氣,忍受公婆、忍受媽寶丈夫,然後要活得比丈夫長,等丈夫死後方有機會以配偶的身分,去繼承丈夫的遺產。但,還是不能就丈夫取得的祖產要求做夫妻財產分配。
【嫁給大陸富二代,有機會在離婚時將富一代的遺產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大陸經濟狀況近幾年不錯,富二代有的也很有家教,那麼,嫁給大陸富二代,未來如果無法繼續維繫婚姻生活要離婚,能以他父母的遺產做夫妻財產分割嗎?
這時候就要看大陸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大陸富二代因繼承所得之財產,依法是夫妻共有財產,簡單來說就是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夫妻財產分割。
但是,不能只看這個法條啊,還有一個司法解釋的陷阱,就是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這是大陸婚姻法第17條所延伸的司法解釋,遺產固得為夫妻之共同財產,然「實踐中被繼承人死亡時未即時分割財產的情形,一般發生於夫妻一方父親或者母親死亡而父母另一方尚健在的場合,儘管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繼承權已經成為繼承既得權,但出於尊重傳統習慣和尊重老人情感的考慮,需要司法解釋進行利益衡量。在這種情形下,由於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繼承既得權所延伸的遺產份額尚未實際取得,只是體現為一種期待利益,而這種期待利益的實現尚須以遺產的實際分割為條件。因此,司法解釋不將這種財產權性質的繼承既得權以及其所延伸的遺產份額在離婚訴訟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是將其作為配偶另一方對遺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期待利益,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的條件成就之後再行處理。這種規定能夠比較好的兼顧尊重傳統、促進和諧與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婚姻法第17條固然規定繼承所得之財產為夫妻之共同財產,然在未履行遺產分割前,仍然難無法以之請求夫妻財產分割。
結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為兩岸婚姻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簡單來說,在大陸之婚後財產適用大陸地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之共同財產制。在臺灣的婚後財產,則係適用臺灣地區民法之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大陸富二代的父母因死亡發生繼承時,該繼承所得財產如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分割,則必須在該遺產完成遺產分割後,實踐上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並為夫妻共同財產之分割,很多大陸律師也會教富二代如何不讓要準備離婚的太太分到自己父母的遺產啊。
所以啦,結婚前如果對未來離婚的財產有疑慮,記得先請教專家,千萬不要自作聰明,以結婚為賺錢的方式,搞不懂法律與不尊重法律專業的人永遠是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