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讓人就同一事件一打再打,打到敗訴確定還可以再打嗎?要是可以的話法院應該會暴案件量而收攤吧?
但是,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來聽陳致宇律師跟我們講民事訴訟法的重要概念喔~
例題
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解析
一般來說,官司如果打輸而且判決確定以後,因為確定判決會產生一個東西叫作「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有明文規定。這個效力就是法院不可以再審同一件案子,就算當事人再告一次,法院也會裁定駁回而不再次受理同樣案件(禁止反覆,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且之後法院在處理別的案件時,如果有與確定判決相關的事情,法院的認定也不可以與確定判決相矛盾(禁止矛盾),如果想要更正確定判決,目前只能走再審程序,雖然成功機會實在不高。為什麼要有「既判力」這個東西?因為如果人民一直用同一件事情來法院告,法院怎麼忙得過來?如果可以再告而且法院還需要重審,人民不會專心打官司(反正再告就好),而且如果打兩場,結果是一勝一負,那到底以哪個判決為主?如果沒有「既判力」,判決不會被尊重、國家法秩序將大亂。
為何上面例題要特別強調「以民法第767條再來告一次」,而非僅說「想再告一次」?這部分與學理上之「訴訟標的理論」有關。「訴訟標的」如果依現今法院實務見解[1],就是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而什麼是「請求權基礎」呢?就是一個人要用什麼法條跟別人主張權利。舉例來說,今天甲被乙開車撞到,甲當然可以跟乙請求賠償,但是到底是依哪部法律的哪個規定請求賠償?在這個車禍例子中,甲可以循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項乙要求賠償,這裡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是「請求權基礎」,也是「訴訟標的」。所以說,如果本案例題中A、B要基於同一件事情對C再次提告,法院就會以前案例已產生「既判力」為由,將A、B新提出的案子直接駁回,所以如果A、B想以民法第767條再來告一次,將是不可行的。至於本例題的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部分,將在下篇文章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