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離婚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11月18日 01:30:00 ‧ 4052次閱讀
預約離婚 (文:梁維珊律師)

這世界上太多難題,惟人心最難有答案。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跟我們分享一個【預約離婚】的虛擬故事,我們一起來思考預約離婚的法律效力?

那天夜裡,他逼著我簽婚前協議,約定我們的婚姻只維繫到孩子3歲,孩子3歲後,我們就離婚。

我們在上海認識,他原本在台灣擔任某公司高階主管,當時據說我們公司重金挖角他,所以他到了上海。我大學畢業後進我們公司,在一次早餐匯報時認識了他,那是我第一次參與早餐會,原本是輪不到我做報告,但因為我的主管幾天前父親突然過世,實在沒辦法,所以讓我做報告,反正PPT也是我做的,就讓我上台。總經理一開始就跟所有人介紹他,說台灣方面的業務都要聽他的意見,我只知道我的主管為了這件事氣到差點辭職,因為他的到來影響到我主管的升遷,為此,我主管還砸了他在日本京都買的杯子。

那場報告我算是成功的,總經理甚至在會議結束後當眾誇獎我,他當時就是笑笑的,我沒想這麼多,這是我第一次見到台灣人,感覺很新鮮,聽他說話覺得很溫柔,所以對他是有好感的。後來與他慢慢有接觸後才知道,原來他太太過世了,他說他暫時不想留在台灣,剛好遇到我們公司挖角,所以就辭職到我們公司。台灣男人有別於大陸男人,他特別有品味與情調,時常在下班後帶我去看夜景喝咖啡,他會跟我介紹紅酒、清酒,他會說日語,對我來說,他的溫柔與文化素質,與我所認識的大陸男性差異很大,所以我承認我很快的愛上他,我們在上海開始同居了。雖然他年齡比我大將近三十歲,但實際上他的健康狀況維持的非常好,而且他在台灣已經有一個兒子,年齡與我相仿。

他是我心中的Mr. Big,所有看過欲望都市(Sex and the city,在大陸翻譯作慾望都市,在台灣翻譯作慾望城市)的都知道,每個女人都幻想自己能遇到Mr.Big,對我而言,我遇到了。他處處包容我,疼愛我,全公司都知道我們在一起,他每周訂花送到辦公室給我,生日過節都準備非常雅致的禮物送我,我們交往了八年,他帶我回台灣認識過他全部的家人,我父母也認識他,但我感覺的出來,他並不想結婚,我一切都聽他的,我也沒想這麼多,因為我在他的守護下,心甘情願任他擺佈,那怕大家笑我傻,我也甘願,因為我真的很愛很愛他,我每天給他煲湯,照顧他在上海的生活起居,後來我把工作也辭了,父母一直叫我不要辭職,但我還是辭了,因為我打定了這輩子我要照顧他,畢竟他已經六十多歲了,也許前是相欠吧?(當時大家都這麼說)但在我心中,我卻認為我們前世就已經約定好這輩子要繼續相愛,只是他比我早到這個世上三十年,而我又出生在上海不是在台灣,這樣千里之遙,我能再與他重逢,已經是奢侈的相遇。

交往第十年的秋天,我發現我懷孕了。我卻不知道要開心還是要難過,因為我竟然有種我不確定他會不會生氣的感覺? 關上燈,我把自己收拾在我們的房子裡,看著時鐘倒數他回到家的時間,終於,他回來了,感覺不是很開心,我按慣例給他倒茶,他說他跟老總必須分開,他要回台灣。我當時腦袋一片空白,忘了懷孕的事情,也不敢問他什麼原因,他一直抽菸,後來要我給他倒酒,我去開了紅酒,聞不到香氣,只聞到淚水的鹹味。他喝了點酒,情緒比較平復,他說他的東西都交給我們請的保母阿姨打包,他現在情緒不好,明天已經請假,要回台灣休息。我不敢說什麼,就是等他發落。他看我眼淚直流,安慰我,說要給我幾百萬人民幣的安家費,說有一天會接我回台灣,說…我好像耳聾了,怎麼都聽不到他的聲音。

我按住他的嘴說:「我懷孕了。」他還是一直交代他要回台灣的事情,要我怎麼做怎麼做,我對他大叫:「我懷孕了!」他好像是醒了,但不知所措,第一句話就是要我打胎。

「你怎麼可以這麼殘忍? 我做錯了什麼?」後來他跟我道歉,他取消了原定要回台灣的行程,我們倆呆呆的在房子裡過了三天,第四天,他拿出一份協議書,他對我說:「親愛的,這是我們的婚前協議。」我都想好了,他要把大部分財產都給長子,我也能接受,我看到一堆數字,原來他真的很會算,他要給我的孩子台幣二千萬的扶養費,我覺得夠了,也很合理,但這是有前提的,我跟他的婚姻,必須在我們的孩子滿三歲時就結束,我要在孩子三歲時離婚。

他跟我預約了離婚,我跟他只能有三年的婚姻關係!我問他,我們交往的時間早已超過三年,為什麼要跟我預約離婚,他沒回答,就是要我選擇,如果同意,我們結婚。如果不同意,他就要回台灣,他只給我三小時的時間思考。我如果簽了這份協議,天亮我們就在上海領證結婚。

我顫抖著拿著這份協議,三小時,我去哪裡找律師? 這就是我的Mr. Big? 我問了爸媽,我媽說為了孩子,為了這二千萬,簽了吧。我爸說,別簽,孩子我們自己養。

我對台灣的婚姻法不熟啊,簽這個到底是什麼效果? 我突然孕吐了,蹲在衛生間裡又哭又吐,不光只是對他的態度感到非常失望之外,更痛苦的是我跟他同居這麼多年,我怎麼就這麼老實沒有想到我們有一天可能會結婚,台灣的婚姻法我怎麼都沒去問過律師? 我好想也跟他一樣一起喝醉,但為了寶寶,我只能吞下我的眼淚,到處打電話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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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麼悲傷的虛擬故事,我們回到這個故事的法律爭點,就是:婚前協議【預約離婚】,這個約定的法律上效力?

很多人會來問律師,婚前協議到底效力如何?我們先來對照看一下,假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都簽名,且約定了財產分配,但最後不願意辦理離婚登記,這個離婚協議的效力又如何呢?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523 號民事判決要旨以:「按夫妻間就兩願離婚雖已具備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惟因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其離婚要件即有欠缺,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如雙方就財產上於契約上一併約歸屬者,因該契約顯係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雙方之離婚契約如未有效成立,停止條件自未成就,從而該財產歸屬之分配契約,自難認已生效。是夫妻間所立之協議書,於觀察內容探求真意後,勘認立協議書之目的,係欲就雙方間之婚姻關係做一解消,始就如何分配財產、子女親權歸屬等而為約定者,該協議書自以解消兩造間婚姻關係作為其停止條件。」簡單來說,那怕是離婚協議都已經簽了,只要有一方不願意去辦離婚,在離婚的條件尚未滿足的前提下,所有的協議內容都難以請求。

所以重點在於離婚的法律要件及其效力是否發生?

依據民法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既然依法必須有二名證人親見親聞併偕同登記離婚才發生離婚效力,那麼不論是婚前協議預約離婚,或於離婚協議中已經完成簽名者,在登記離婚前,都還沒發生離婚的效力簡單來說,故事中的女士,即使簽署了這份婚前協議,並依法完成結婚登記那麼這位女士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只要沒有被對方起訴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1,就可以堅持不與對方離婚。且預約離婚本質上違反法律認定的公序良俗,本來即為無效之約定。

只是,預約離婚的婚姻,彼此間的關係,還能完好如初嗎?這樣的婚姻,對無辜的孩子,真的好嗎?

這世界上太多難題,惟人心最難有答案。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