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心更寬-單親媽媽勇敢向前行(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11月04日 16:20:00 ‧ 2615次閱讀
離開心更寬-單親媽媽勇敢向前行(文:梁維珊律師)

誰會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只限於配偶對我們的肢體暴力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與我們分享一則虛擬的小故事,來認識一下身邊的朋友與家人是否已經在承受家庭暴力,讓我們一起關心家庭暴力的問題。

我曾經是一位全職媽媽。

婚後不到三個月我就懷孕,並順利生下女兒,育兒是很辛苦的,當時我也不想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所以在產假結束後辭掉了工作,在家專心育兒,本以為這會是正確的決定,但我卻不只一次聽到婆婆這樣指責我:「孩子滿三歲就可以去上班了,我朋友的媳婦產假結束後就繼續工作,你這樣我兒子會累死。」然而我覺得她是矛盾的,因為她在她那位的朋友面前,卻說:「妳那媳婦太能幹了,這種女人不會顧家,妳應該要好好教育妳媳婦,否則妳以後肯定被吃死死的。」總之,不論我怎麼做,對她而言她都能找到一個強加在我身上的負面理由,彷彿我就是一個失敗的女性,我無業在家靠老公吃飯就是浪費飯錢,增加她兒子的經濟負擔,該死。然而,她那位朋友的媳婦產假後即刻回到職場,就是不顧家庭的自以為是女強人,更該死。

我相信這個問題的爭點不在於理性的分析到底怎麼做才是正確的決定,陪伴孩子成長與否這件事情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然而經過這段痛苦日子後,我更相信一個健全的家庭前提是媽媽本身要先把自己照顧好,身心靈都是,不要隨著人云亦云,唯有身心健康的媽媽,家庭才能健康。

然而,人本質上就是矛盾的,大部分的人都喜歡看到別人不幸,如果能製造不幸給別人,然後再自以為是的深入其中去「解救」不幸,那就能成就一個自以為是的英雄概念。如果成不了解救苦難的英雄,就會對對方懷有敵意,伺機讓製造不幸。

如同芥川龍之介在【鼻】這部小說裡說的一樣:人的內心存在兩種相互矛盾的情感。無疑,沒有人不同情他人的不幸。可是,一旦對方好歹從不幸中掙脫出來,卻又因此產生若有所失的悵惘。說得誇張一點,甚至出現一種想使之重新陷入不幸的心理。於是,不覺之間開始對其懷有某種敵意,儘管是消極的敵意。

所以,產後我一直患有憂鬱症,先生因為忙於工作,所以忽視我的病症與呼救,我自己去看精神科,精神科的藥物並沒有完全治癒我的身心症狀況,醫生要我脫離現狀,要我改變生活方式,但現在我是全職媽媽,我如果把孩子交給公婆幫忙,他們會怎麼對我冷言冷語,這也是我一直不敢突破的地方。

孩子滿周歲那天,我主動向全家表示,我要去應徵工作。先生與公婆都沒有正面表示意見,我也管不了那麼多,就直接去應徵了好幾間工作,然而才脫離職場不到二年,想不到整體環境改變的這麼大,大部分的時候我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最後錄取我的是一間保險公司。當天我興沖沖的告訴家人我以後可以學習保險知識了,卻看到了婆婆的冷笑。

保險工作真的很不容易,除了專業知識外還要有業績,婆婆一直旁觀且冷漠,本以為我有了工作可以稍微輕鬆一些,想不到先生要我分攤女兒的保母費,但我的薪資才不到他的四分之一,家庭生活費用到後來幾乎都要我均攤,這讓我質疑我去工作是否值得? 但如果辭掉工作繼續回家帶孩子,那麼我這段時間的改變就會被嘲笑,於是,我私下報名了在職碩士,開始了學習。

讀書的這段期間,孩子白天是保母帶,晚上我去保母家接孩子,晚上依舊是我帶孩子,至於公婆的冷眼,我視若無睹,在學校裡我獲得更多知識,在職場上我堅持不跟家人要業績,一切靠自己,在職班的優點就是同學們都是各行業的菁英,後來有同學推薦我到一間貿易公司上班做業務經理,我成功轉職。轉職後家人對我的態度慢慢有了改變,婆婆對我的抱怨,從「什麼都靠我兒子真討厭」,轉變成為「自以為是的女強人真噁心」。從前的我會對此感到不快樂,但現在的我卻反而認為這是一種激勵,我一定要先把自己過好,才能有健康的心態去陪伴孩子。

隨著時間的過去,女兒慢慢長大,我跟先生因為各自有各自的工作所以感情不復以往,婆婆依舊對我嘲弄冷淡,甚至開始有對我咆嘯與丟東西的反應。我認為這是因為她擔心我會壓過先生的緣故,所以她要先壓我,所幸我的孩子在學業與品德教育上都算正常,雖然有跟先生溝通,但他說他很難跟他媽媽說什麼,只要我忍耐,然後一樣的經濟方面我們均攤,不過我的薪資隨著轉職再轉職,已經是他的二分之一,我開始勇敢在家裡表達自己的感受,想不到表達自己的感受的下場,竟然是我被認為在頂嘴,那天晚上,我因為不讓小孩吃過甜的水果,居然被婆婆用掃把棍子追打到外面,先生雖然有口頭上阻止,但婆婆像是發瘋一樣追打我到家門外,所有的鄰居都看到了。

我當時的心跳應該破百了,女兒也嚇哭了,後來公公出來阻擋婆婆,先生要我先冷靜下來,但我真的無法冷靜,這個家從頭到尾到底把我當什麼? 我哭著打電話給班上做律師的同學,他建議我去驗傷,我一個人到醫院去驗傷,手腳與背部都有傷勢,臉上也有一條被婆婆棍子掃到的痕跡,於是我在律師同學的鼓勵下報警,表示要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開庭時,我告訴法官,這幾年我一直都在承受婆婆的言語暴力,孩子都也有聽到,這次婆婆打我,我本來以為因為不是先生打我就不能聲請保護令,經過律師的說明我才知道,原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保護令保護的家庭成員為: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一直以來敵視我的婆婆所作所為,原來已經構成家庭暴力,於是我的保護令聲請成功,我可以名正言順的離開那個詭異的家,也跟先生商量了離婚,我與先生對女兒是共同親權,由我擔任主要照顧者,我順利恢復單身,再也不用在不快樂的婚姻中繼續擔任受害者的苦情角色,我與先生在律師的建議下做合作父母,女兒發展也很健康順利,她說爸爸媽媽雖然已經分開了,但感覺爸爸媽媽都沒有那麼不快樂,至於奶奶,雖然背後還是一直數落媽媽,但女兒說媽媽開心我就開心。光是聽孩子這樣講,我就覺得值得了。

人生很多抉擇起初都是痛苦的,從決定不做全職媽媽,到一開始進入職場的不適應,然後慢慢轉職,選擇讀書,轉職機會越來越多,到離婚,我漸漸的開始學著為自己而活。

我是單親媽媽,我現在過的很自在。我還是很感激前夫在我決定離開時給我祝福,我相信我們會是合作親權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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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這個虛擬的故事我們可以理解到,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所保護的家庭成員,有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目睹兒童」,此外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亦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所謂的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定義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所謂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讀者們遇到家庭暴力時,記得一定要蒐集證據,而且不能漠視家庭暴力給自己帶來的心靈傷害,俗話說「離開心更寬」,人要先對自己好,愛自己,才能健康的去分享自己的愛給家人與朋友,這才是健康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