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的優勢-不用找離婚證人(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10月19日 00:50:00 ‧ 3538次閱讀
調解離婚的優勢-不用找離婚證人(文:梁維珊律師)

協議離婚依法都要找二個見證人,然而親戚朋友鮮少有人會願意擔任見證人這個身分,畢竟在傳統觀念上仍舊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思維,然而付費隨便找見證人真的好嗎? 與其想東想西,不如來看看今天【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與各位讀者分享調解離婚不用自己找證人,以保有彼此隱私性的優勢。

「律師,我要跟先生離婚,但我們都不想讓其他親戚朋友知道太多,我聽說離婚要找二個證人,我該怎麼辦?

「律師,我可以去找那種專業離婚證人嗎?我看到路上有一些招牌是可以幫人家做離婚證人的。」

「我姊姊要我當他的離婚證人,我還未婚這樣對我運勢不好吧!

「我是兒子的結婚證人,現在要我做他的離婚證人,我無法接受!

離婚,要先確認雙方是否有離婚的真意。

在協議離婚,立法者藉由二個證人來見證雙方離婚的真實意願,但這種離婚證人很難找,因為大部分的人都不願意成為離婚證人,於是實務上衍生出「專業離婚證人」,就是見證離婚一次收新台幣五百元到一千五百元不等的費用,傳統上會將見證金額放入紅包後交付,畢竟一般人還是會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觀念而不願意成為親戚朋友的離婚證人,然而這種收費的「專業離婚證人」其實並不認識要離婚的雙方,有的甚至不在場見證離婚,只是事前或事後簽名蓋章而已,即便已經登記離婚,也都非常容易使後悔離婚的一方,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簡單來說就是無效的離婚,如此反而增加訴訟成本,更恐怖的是萬一離婚無效,前婚姻仍然繼續存在,那麼已經登記離婚完成而另外與他人懷孕生子(姑且不論是否再婚)的未成年子女身分,就會發生爭議。

進法院調解離婚就不用請證人,反而可以低調進行離婚動作。

法院在處理調解離婚,有專業的調解委員及調解法官,調解委員會一再的與雙方確認離婚的真實意願,並在取得雙方對離婚的共識後,就未成年子女與財產的部分做協調,在最後會請書記官打字紀錄雙方的離婚意願及條件,並送給調解法官審酌是否適當,在法官確認後,會請雙方簽署離婚調解筆錄,雙方在簽署的當下就發生離婚的法律上效力,約莫在710個工作天,雙方就會收到法院蓋大印的調解筆錄,整個調解離婚過程就宣告完成。完全不用擔心會有尋找證人的問題,而且有法官把關,基本上在離婚效力上不至於發生被起訴「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