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天都在想離婚 (文:梁維珊律師)
2018年10月10日 01:10:00 ‧ 6079次閱讀
我每天都在想離婚 (文:梁維珊律師)

個性不合、金錢觀念不合、子女教育觀念不合,向法院起訴離婚會成功嗎?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以虛擬杜撰的故事及幾個法院實務見解,來與各位讀者分享一些婚姻法律常識。

【不過,即便是被法院判維持婚姻,然而一方已經沒有共同維繫婚姻的意思,那怕是得到維持婚姻的判決,婚姻就能理想圓滿的維持嗎? 】這是值得讀者們去思考的,如果可以,不妨把心裡話在調解時跟對方說明,也許能更理想圓滿的處理一段已經破碎的關係。

「如果可以,我希望回到最初,我們會是永遠的好友。」

 

還記得18歲那年迎新,你是大二學長,你開朗的笑容,給我們小菜菜介紹學校及選課制度時的英姿,但那時你已經有女朋友,而且是我很尊敬的學姊,所以我對你的欽慕也只能放在心裡,我們也成為很好的朋友,期間我遇到任何生活上或課業上的問題,你總是會不厭其煩的給我方向,後來你跟學姊分手了,你找我哭訴,我也陪你站在宿舍下喝飲料聊天好幾個小時,後來你又換其他女朋友,你都會介紹給我認識,我們無話不談,你對我總是保留著君子風度,女性是很敏感的,所以我很明顯感受到你刻意畫下的安全距離,我覺得也好,所以我交了男朋友及分手,也都會找你分享與訴苦。退伍後你回學校讀研究所,當時我申請延畢考研究所。我們重新相遇的那次颱風極大,造成台北捷運大淹水,我的機車進水發不動,只能靠自己走,雨越下越大,我在學校停車場滑倒了,尾椎直接撞到停車場柵欄軌道,痛到眼淚直流,躺在地上全身溼透,只覺得人生應該要在這時候結束了,但我第一時間想到你的電話,就打給你,你聽到了就說在學校附近會立刻過來,要我先不要亂動,因為擔心我會有二度傷害。其實我當時心裡知道,只要有任何一個陌生人經過這裡,我就可以求救,但當時我還真的禱告希望沒有別人,你會是第一個來救我的人。

 

我的禱告成真了,你果然是第一個來救我的,還帶我去醫院急診,我還記得你到的時候直接把傘收了,淋雨扶起我,一直關心我的狀況,見到你,我一直哭一直哭,像是找到依靠的嬰兒般,那是我們第一次這麼靠近,我決定要跟你在一起,所以我努力的追你,後來我們真的在一起了,曾經,我們度過了人生最美好的時光。

 

畢業後我們都還算順利的找到工作,人生的時間軸實在很快,我們結婚了,婚後起初也都相處融洽,就是偶爾我跟你媽有不合之處,但這些我都能忍耐,不過,我不懂的是:

1、你怎麼每天晚上都關心同事的職涯規劃,天天給同事傳訊息(而且是同一位女同事)?

2、薪水可以不交給我,但為什麼我們家庭生活費用都是均攤,我知道要公平,但怎麼處處都計較,連水電瓦斯大樓管理費都要均攤?

3、我雖然沒有宗教信仰,但我真的不想跟你一起去那個收驚濟公那邊拜拜,我不去你就責備我,這是什麼情形?

4、為什麼看完報紙用完衛生紙不能自己回收或丟棄,一定要隨手放?

5、懷孕後第一胎不到八週,寶寶死掉了,為什麼你在簽完醫生要的同意書後就離開,只剩下我父母跟我? 工作再忙,難道不能請假陪我度過最傷心的時刻嗎?

 

太多太多因為共同生活衍生的問題,我不知道這樣能不能構成離婚的事由,我只知道當我要跟你溝通時,你露出那種把我當神經病一樣的眼神,還有漠然,讓我感覺很自卑,我在你心中應該是笨蛋吧? 真的嗎? 我是笨蛋嗎?

 

我好想離婚,我每天每天都想著離婚,雖然我跟你溝通過,但你拒絕離婚,你說你是很傳統的男人,所以不願離婚。我問你那個女同事,你就說我發神經,說我不顧及你與異性正常往來,但,真的正常嗎? 其實你跟她如果有感情,就快點放過我吧!

 

為了傳統宗教信仰而不離婚,卻維繫著這樣各過各的日子的「室友分攤房租水電」的生活,我很痛苦。

 

這天我在整理書櫃時發現我們以前大學時期的合照,當時我們並不是男女朋友,我知道我並不出色,但你最終還是選擇與我結婚,我是真的曾經很感動,但相愛容易相處難,我們能不能把悸動留在那個颱風的傍晚? 留在醫院的急診室? 然後把自由還給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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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筆者杜撰的故事,卻也可能是你我他的真實人生的一部分。

我們都知道,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如果協議不成,就只好去思考裁判離婚的要件,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裁判離婚必須有下列條件:「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這個虛擬的故事裡,我們看到的雙方個性不合,然而個性不合是否可以成為法院裁判離婚的事由? 實務上多數還是認為不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指的裁判離婚事由,那麼什麼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的破綻主義呢? 實務上是這樣解釋的: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所稱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而但書所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係採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之立法。又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且同時也要符合潔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自己也要無瑕疵):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故於重大事由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我們來看幾個法院判決認定:

一、同居但分房:

「參酌當今工商業社會,夫妻因工作關係、保留個人空間或顧及睡眠品質,甚或因個性不合、感情不佳而分房者,所在多有,兩造分房多年,甚且互不聞問,僅足以證明兩造之感情不佳,然兩造均對此分房之現狀,長久以來均各自容忍且不思改善,且互不關心,核與夫妻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之虐待有別,尚難以此即遽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精神虐待之行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1號判決。

二、觀念不合需要協商:

「本件兩造間容有某些問題待協調解決,且因兩造之個性、觀念及處理問題模式,或不為對方知悉或理解,致產生誤會,但非重大無可解決,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係無故長期離家未歸或拒絕與原告共同生活等情事,是原告以其主觀上難再與被告共處,兩造婚姻無法維持為理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46號判決。

三、金錢使用及生活意見相左:

「兩造結婚二年多來,雖常因金錢使用及生活方式意見相左,及被上訴人是否支付上訴人生活費等情有所爭執,無非係出於雙方觀念不同及溝通不良所致,而觀念不同本有探討之餘地,並無對錯,尚難遽認兩造婚姻已無重修和好之可能。」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37號判決。

三、子女教育問題:

「按夫妻來自不同家庭,因個性差異、觀念不同,夫妻間因同居理財觀念、子女教育方式等事由而起爭執,實屬一般夫妻生活所常見,並非不能藉由夫妻雙方理性的相互溝通、檢討與包容,以為解決之道,謀婚姻之和諧;尚未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自難以上訴人主觀上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即認定兩造婚姻已達重大而致無法回復希望之程度。」(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107號判決。

 

其實還有非常多的判決可以整理與參考,勝敗機率也很難準確拿捏,但筆者認為,一方已經沒有共同維繫婚姻的意思,即便他方得到維持婚姻的判決,婚姻就能理想圓滿的維持嗎? 有婚姻經驗的朋友一定理解,人心不在了,強留也是讓自己痛,然而人生的路說長不長說短不短,執著於不甘心、想復仇,不如轉換角度對自己好一點。如果有孩子,雙方把孩子的身心狀況都理解了,也懂了友善父母原則的概念,就把雙方的高度拉高到「孩子的父母」這種高度,而不是將對彼此的不滿發揮到孩子身上,否則真的太讓無辜的孩子受傷了

 

愛是那麼的主觀而不可測,特別是激情的愛與生活在本質上確有不同,與其去愛去恨別人,不如先學會愛自己,也許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好理解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