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出售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再投資其他股票,離婚時如何分配? (文:梁維珊律師、實習律師宋佳恩)
2018年09月27日 00:20:00 ‧ 15516次閱讀
婚後出售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再投資其他股票,離婚時如何分配? (文:梁維珊律師、實習律師宋佳恩)

有婚前做法律風險分析諮詢概念的朋友們越來越多,所以最近的【成鼎好好讀】都是一系列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今天的問題是最貼近現在的社會經濟態樣所衍生的疑問,就是:婚後出售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再投資其他股票,離婚時如何分配?

不論你是短線炒股族,或是現在最夯的存股族,快點看過來,做好婚姻資產配置及規劃,不但保障婚姻共同生活開銷,更能維護自己財產的永續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買股票

#婚後賣股票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銀行定存低利率時代已有十年,買賣房屋成本過高又具有高度房價貶值風險,所以錢進股市的投資概念盛行,以致即便大家都認為景氣不好,但台股卻依舊衝上萬點,同時除了短線操作外,保守的投資人開始存股利,藉由殖利率的概念,很簡單的就能計算出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相關存股概念專書一本本的出,民眾也開始熱衷起存股風潮。

 股票市場的熱絡,除了代表投資風險外,在夫妻財產上的隱憂不得不說是第二道風險,如果說股票是投資,那麼婚姻更是高風險投資,因為婚姻的風險在於人心難測,這與股票尚可藉由該公司財報與財經新聞判斷來說,婚姻在本質上真的是一門難以預測的風險功課。然而除了人心之外,婚姻的財產相對來說反而是中性的,因為財產的分配,雖然不能說有完全的定見,但基本上依據台灣現行法,都是能預見的,如果能提前在婚前做盤算,那麼多少可以保全自己的財產,如果是已經結婚的,也不要灰心,婚後有婚後財產配置的規劃。

 

在這個自我核心價值提升,同時離婚率隨之攀升的時代,相信讀者都知道,在夫妻雙方未至法院約定登記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離婚是一定要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除非雙方同意拋棄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質上就是評價夫妻對於婚姻生活的貢獻及協力果實的分享。但是很多有在買賣股票的朋友可能會對此感到疑惑,難道我婚前買低的股票在婚後大漲,婚後出售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再投資其他股票,離婚時如何分配,要核算差額分配給對方嗎

 

讓我們來看看實務上法院是的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惟被告主張婚前所有遠東新、永大等股票於婚後出售後,所得股款轉而買入昂寶-KY 、鎧勝-K、華擎、F-敦泰等股票後又全數賣出,再轉而購入F-金麗及海韻電等股票,此後均未再處分;另婚前所持神基科技股票,出售後所得股款轉而購入毅嘉及海韻電股票,之後亦未再處分;又婚前所持燦圓股票,則因公司遭合併後換發晶電股票,因認F-金麗、海韻電、毅嘉及晶電等股票合計價值2,959,268 元部分,均屬婚前股票之變形等情,並據提出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歷史帳戶明細可憑,堪認為真正,則此部分應准予扣除不再列為婚後財產計算,則被告婚後股票價值應為10,411,019元(計算式:13,370,287-2,959,268=10,411,019)。」

從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發現,法院認為婚後出售婚前所持有的股票,再以所得的股款購買其他股票,雖看似婚後財產,然應認定為是婚前股票的變形物,無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不過所謂的婚前財產變形物概念,其實重點並非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身,重點在於如何舉證為婚前財產的變形,畢竟大部分的人出售股票的原因就是要利用這筆款項做為買房或小孩教育補貼之用,一但難以在訴訟上舉證財產變形後的狀態,則變形後的財產畢竟是在婚後所發生,很容易會被認定為是婚後財產,還是有高度風險被法院認定要列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