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時出資成為股東,離婚後怎麼算?兼論新公司法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間之交錯適用 (文:梁維珊律師、宋佳恩實習律師)
2018年09月06日 18:10:00 ‧ 8035次閱讀
成立公司時出資成為股東,離婚後怎麼算?兼論新公司法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間之交錯適用 (文:梁維珊律師、宋佳恩實習律師)

為了彼此的未來一起努力,在事業上互相扶持,是很多夫妻共同的夢想。所以婚後夫妻一起成立有限公司在實務上非常多,然而離婚時卻必須面對公司出資額與分配夫妻財產的問題,尤其是新公司法修正通過後問題更多。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律師梁維珊,與實習律師宋佳恩一起研究,要一起成立有限公司的夫妻,一定要看過來喔~

為了彼此的未來一起努力,在事業上互相扶持,是很多夫妻共同的夢想。

小君與阿明二人對服飾業很有心得與興趣,在讀大學時就已經是男女朋友,畢業後三年結婚,婚後阿明表示一直受雇服飾業很累薪資又低,遂向小君表示希望可以一起開公司經營服飾批發,小君想想自己現在在餐飲業做的也不愉快,且自己也有繪圖及設計能力,如果能跑韓國、日本批發服飾,甚至自己設計服飾也不錯,就接受阿明的建議,阿明出資30萬,小君出資20萬,二人成立「霓裳明君有限公司」。然而經營公司並不容易,二人反而在合資開公司後爭執不斷,小君發現阿明竟然與客戶發生外遇,遂向法院提離婚訴訟並請求分配夫妻財產。問題來了,小君在「霓裳明君有限公司」的出資額20萬,到底是婚後負債?還是婚後財產?

 

實務上有很多夫妻會共同出資創業,成立有限公司一起經營。但是各位有沒有想過,如果最後走上離婚一途,那麼當初成立有限公司時,對公司的出資額,到底是婚後負債?還是婚後財產?

1.    原則上夫妻各自對有限公司的出資額,都會被列為婚後財產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判決:「……即上訴人於99年3月3日出資設立之○○○公司出資額,上訴人所有之該公司出資額於101年7月19日之價值為454,856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司資料查詢表、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2頁、第60頁兩造不爭執事實(八)1.、卷(一)第96頁、卷(二)第21頁),自應列入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予以分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97號判決亦稱:「……另經原審法院調閱上訴人財產(原審卷第1宗第34至35頁),上訴人尚有50萬元之投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董事出資額),此部分應屬上訴人之婚後財產,被上訴人雖辯稱○○○公司尚有180萬之債權可以叫貨來賣云云,惟縱認屬實,此應非屬上訴人個人之財產。」由此可知,在司法實務上,就夫妻各自對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法院都認為應該把這筆出資額算在各自的婚後財產中計算。

2.    如果你認為該筆出資額與實際價值有落差,可以請法院將此筆出資額送鑑定,並依鑑定結果認定實際價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09號判決:「己○○所有四維設計公司出資額500 萬元及四維開發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之價值,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選任之上威鑑價有限公司(見同上卷二第48頁),以各公司之104 年度財務報表為依據,在方法上採用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定義之「公平價值(Fair Value)」為標準,並以目前狀況下之價值作為前提,藉由資產基礎法推估折價前各該公司之每股淨值,再按公司規模評等及信用等級評等決定變現力之折價率,求得變現折價後之各公司每股價值為鑑定之公平價值,……因認己○○所有四維設計公司出資額500萬元、四維開發公司出資額100萬元之價值,應為133萬元(計算式:500,000 ×2.66=1,330,000 )、23萬3,000元(計算式:100,000 ×2.33=233,000 ),有外放之鑑定報告可憑。……從而,己○○所有四維設計公司出資額500萬元、四維開發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之價值,應為133萬元、23萬3,000元,即堪確認。」根據這則判決,我們可以得知,若夫妻任一方認為該筆出資額與實際上的價值不相符(例如公司其實很賺錢的情況,或其實公司其實不值錢),也可以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向法院聲請將該出資額送鑑定機關鑑定他的實際價值,但是會鑑定很久,鑑定費用原告又要先墊付,而且可能鑑定費很貴,各位要做好心理準備。

3.    若公司已經倒閉,則該筆出資額該如何計算:

若公司因為各種因素而倒閉,由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則上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1]所以原則上公司倒閉後,除非股東有因此分配到該公司的賸餘財產,而可以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外,此筆出資額就隨著公司的倒閉而煙消雲散,自然無法作為婚後財產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據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後的公司法(註:施行日期未定)第99條第2項規定,若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也就是俗稱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所以日後新法上路後,若夫妻一方作為公司股東,因為違反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而負有債務時,這筆債務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將會被列入婚後債務計算(等於應受分配的婚後財產將會減少)。此時,他方可能要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主張追加計算。

 

夫妻一起創業打拼,互相扶持,固然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在背後可是隱藏著各種法律風險,況且在公司法修法後,有限公司也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如何應對惡意脫產的夫妻之一方之重要性,實不容小覻。



[1] 現行公司法第99條:「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雖公司法於民國107年8月1日經大幅修正,修正後公司法(註:施行日期未定)第99條第1項亦稱:「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可知原則上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原則上仍應以各自之出資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