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頭期款是爸媽出的,離婚怎麼辦? (文:梁維珊律師、宋佳恩實習律師)
2018年09月03日 13:30:00 ‧ 26911次閱讀
房子頭期款是爸媽出的,離婚怎麼辦? (文:梁維珊律師、宋佳恩實習律師)

父母因為疼愛子女所以在子女婚後幫子女出資購買房屋,如果子女婚姻並未長久走下去,那麼遇到子女離婚時該怎麼辦?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及宋佳恩實習律師幫各位讀者提出最常見的問題,並提供幾個思考方向,結婚不輸給成立公司,務必審慎思考並諮詢專業家事律師喔~

在傳統的觀念中,結婚經常被視為是「成家立業」的象徵,因此有許多人會在結婚時一併考慮買房的問題,很多父母也會為即將結婚的孩子出買房的頭期款。但如果將來雙方離婚了,那麼這筆父母出的頭期款怎麼辦?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民法的規定,假設夫妻之間沒有另外約定要使用民法所規定的其他夫妻財產制[1]的話,一般來說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而法定財產制則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夫妻各自取得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後才取得的「婚後財產」[2]。如果房子是婚後父母出頭期款購買的,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3],房子的價值基本上會被認定為是「婚後財產」,離婚時會被認定為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標的,原則上要將房屋的價額做分配,除非這個被認定為是「婚後財產」的財產,是基於「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才例外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所以身為父母,要幫孩子買房就不可不注意了,受父母幫忙的你,更要謹慎。一般來說父母出的房屋頭期款有二種模式:

1.父母「贈與」買房頭期款給子女:

若是父母將買房頭期款,以贈與的方式給子女,那麼這筆頭期款就符合前面所提及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的例外規定,假設子女後來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不會列入分配計算。例如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判決即稱:「經查,爭房地總價500萬元中之466萬1517元係由被告父母出資等情......至於系爭房地經鑑價雖為4,192,169元,然超出338,483元部分,因該屋購得所需款項大部分為無償受贈,與原告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無關,故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歸功於妻子之協力,自不得列為分配財產。」

 

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的規定[4],未來父母過世後原則上繼承人因為「結婚」、「分居」、「營業」等原因,而收到被繼承人贈與的財產,在計算遺產時應該將這筆贈與財產加回被繼承人(父母)的遺產中計算總遺產,再跟其他繼承人(通常是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遺產。如此一來,就等於最後這筆頭期款還是要還給父母,所以如果父母本來就不打算向子女要回這筆頭期款,那麼在贈與時就要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才能避免發生未來子女又為了遺產發生重大爭議。

 

2.父母「借貸」買房頭期款給子女:

除了前述以贈與的方式處理,在這裡提供給各位讀者一個另類思考:將房屋頭期款以借貸的方式給予子女,而且最好是簽立書面的借據以方便舉證。這樣做的優點是,在子女離婚時,這筆頭期款將會被視為是子女的婚後債務,而必須從子女的婚後財產中扣除(等於子女應受分配的婚後財產變得更少了)。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上易字第10號判決稱:「父母借貸款項予子女時,未約定利息,或未約定返還期限,或未催告子女返還,事屬平常,並無任何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另父母本於疼愛子女之親情,不顧自身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出借款項予子女,以解子女之急,亦非少見,自無何違反常理可言。……是依林O源、林楊O蓮之上開證詞,再參酌前揭匯款紀錄等事證,上訴人關於林O有出借系爭250萬元借款予上訴人,並應列入婚後債務之辯解,應已有相當之證明。」未來父母過世後,這筆頭期款費用,就從父母所剩的遺產中做完分配後,從分配後的遺產中扣除[5],雖然應繼遺產變少或歸零,但免追加回遺產總額。或者父母在過世前,確認子女離婚及財產分配完成後,主張免除對子女的債務。

 

簡單來說,就是父母贈與頭期款的方式,雖然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是在父母過世後,這筆錢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1項的規定,要歸扣回應繼遺產範圍,如果要避免未來遺產爭議,父母在贈與時就要有證據表示不歸扣回遺產。

 

若是以借貸的方式處理,未來子女因離婚而須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可將父母借貸的款項列入「婚後消極債務」,以降低夫妻財產分配額,父母也可以在確定子女離婚並完成財產分配後,明示免除子女對其之債務

 

雖然在結婚的當下不免滿懷喜悅以及對未來的憧憬,但是若能在婚前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及建議,為不確定的未來多留一份心眼,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方法。



[1]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2]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同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4] 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第三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5] 民法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