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家事調解時應該要注意什麼(文:梁維珊律師)
1970年01月01日 20:50:00 ‧ 5145次閱讀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梁維珊律師來跟各位讀者介紹,進行家事調解時的注意事項,進而認識法院一再強調的【友善父母原則】。

因為除了家庭暴力保護令案件依法不得調解[1]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2]外,大部分的家事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法院在受理之後,都會安排在家事庭進行調解。

調解不一定能解決問題,但交給法院作審理,也不見得能解決問題,因為一審裁判之後,一定有一方不服氣,然後就會上訴或抗告到二審,有些事件會上訴或抗告到三審,整個訴訟時間冗長,過程中雙方心裡都會很掙扎,擔心自己遭受敗訴裁判,雙方的關係也會惡化。況且,有些家事事件具有得一再聲請的特殊性,比如說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就是一般人說的「監護權」,但法律上已經不稱監護權,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有特殊條件的[3],我們這裡一概以「親權」簡稱),在原審法院裁定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後,父母雙方依舊無法友善進行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時,很容易雙方又起衝突,接著再對他方提出訴訟,這種無限迴圈,成為家事庭或家事法院的熟面孔

      

所以,調解時要先注意什麼? 這就是第二層次的問題。

 

第一、       自我心理調適

首先,你要先能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如果是希望成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那就要問一下孩子的想法,但不是以強迫的方式詢問,而是要觀察孩子與對方的互動,以及對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對孩子的態度與教養,假設,對方其實也很疼孩子,只是與你不合,那就要提升自己到孩子的父母親高度,如果一再執著於自己的角度,那麼案件最終也只能送交法官審理,而法官審理的風險就是勝敗天威難測,風險極高。

第二、       幫家人也做心理調適

很多人都會想說要問家裡長輩的意見,這是應該的,特別是有孩子的時候,家裡長輩是否能幫忙,也是所謂的「家庭支持系統」概念。只是家裡長輩的心理狀態,多半也是把你當成孩子一樣,確實,我們是長輩的孩子,所以大部分長輩出現了「控制」狀態,認為要是你能處理好,就不用搬出自家父母出來,然而,控制欲越強的長輩,越會使調解破局,一旦破局,就是全案送法院審理,而且雙方家長都鬧的更不愉快,孩子不但卡在父母中間,也卡在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中間,其實苦的是孩子,因為孩子都知道,阿公阿嬤最疼自己,要自己在阿公阿嬤間選邊站,毋寧是逼死孩子。因此,幫家人調適好心理狀態,也是家事事件調解階段非常重要的事。我甚至認為,現在的家事事件課程都著重在給孩子的爸媽上友善父母的課程,但卻沒有幫阿公阿嬤上課,其實身為家庭支持系統中極為重要的阿公阿嬤,更應該要安排來上課,方能得知法院為什麼要建立「友善父母原則」的原因,否則其實很多爸爸媽媽真的沒辦法跟阿公阿嬤溝通,到最後交給法院審理,倘若結果不如預期,只是讓雙方更為痛苦,而且沒辦法跟阿公阿嬤交代。

第三、       理解「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的道理

孫子兵法說:「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調解的目的,就是希望雙方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讓破碎的家庭盡快的重建,因為送交法院審理,基本上都需要漫長的調查與審判時間,如果雙方的訴訟與未成年的孩子有關,甚至是與學齡前幼兒,過度的讓法院介入審理,畢竟法官是局外人,不見得會做出對孩子有利益的結果,甚至可能因為漫長的審理過程,導致孩子在幼兒階段成長過程中面臨「忠誠議題」,而影響孩子人格發展且破壞親子間的依附關係。

法院調解的過程中,特別是有未成年孩子的案件,父母雙方最好都要能接受法院安排的程序中與孩子會面交往的約定,這不光只是讓父母與孩子能慢慢走向第二人生的正常生活,更重要的是讓主要照顧者安心把孩子託付給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任何破壞他方與孩子接觸的惡意父母行為,終將導致孩子對父母的不信任、猜忌,對兩性關係的疑慮,甚至人格扭曲。

案件如果破局打到最後,孩子也都長大了,對爸爸或媽媽的誤解也都已經產生了,即便是贏了孩子的單獨親權,卻無法挽回孩子破碎的心與扭曲的人格,且會面交往的裁判通常以16歲為分界點,超過16歲法院會判決要尊重孩子的意願,其實12歲以後的孩子就已經非常獨立,基本上是管不住的狀態,如果又心理發生扭曲,那麼獨任親權的父母,就必須為孩子的所有行為單獨負法律上責任,這點也就是我建議的,盡量快速讓生活恢復正常狀態,拖的越久,問題越多,旁人意見更多,然後大家越拖越痛苦。

 

以下,我們深呼吸,由你來回答下列問題檢視自己是不是友善父母,友善父母原則通常是法院認定擔任親權者的重要判斷標準,請一定要依照自己的真實想法來作答:

1、         如果小孩由我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會希望對方能支付更多的扶養費,一定要比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均消費高很多?

□是[4]

□否[5]

2、         如果小孩由我來擔任主要照顧者,我不願意讓對方看孩子,或者一個月只能看一次,一次一小時,而且要我陪同才可以?

          □是[6]

         □否[7]

3、  在法院調解或訴訟審理期間,我不同意讓對方看到孩子?

         □是[8]

         □否

4、 在法院調解或訴訟審理期間,我是否曾經告訴過孩子媽媽(或爸爸)不要你了?

        □是[9]

         □否

5、 在法院調解或訴訟審理期間,我是否認為法院派社工來我們家是浪費時間,完全不想跟社工約時間?

       □是[10]

       □否

相信你在做過上面題目後,大致上認識了法院所謂的「友善父母原則」,法院之所以會期盼父母雙方成為友善父母,都是為了我們的孩子的身心健康,絕對不是要讓父母雙方利用這些原則來偽裝自己,偽裝也撐不了多久的,如果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出現惡意父母行為,他方一樣可以蒐證後提告改定親權。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

(1)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3)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4)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5)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6)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7)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8)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3] 民法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4] 容易被認定為是惡意父母。

[5] 欲爭取親權者,若願意負擔更多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履行,將被認定為是善意父母。

[6] 違反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容易被認定為是惡意父母。

[7] 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主要以願意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任親權的他方者,將被認定為是善意父母。

[8] 容易被認定為是惡意父母。

[9] 不管是不是事實,都容易被認定為是惡意父母。

[10] 基本上拒絕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根本就是惡意父母的行為。